三元求法院判辽足返还200万 律师强调不可抗拒因素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0:30 《足球·劲体育》 | ||||||||
记者王伟报道 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辽足违约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上,辽足的代理律师张民认为,“辽足离开北京是因为外力的因素下不得不进行的,三元公司的赔偿要求有失公平。”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案件择日宣判。 原告方北京三元方面率先陈述,其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请辽宁足球
张民认为:辽宁球迷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映,是对还是错,我们姑且不论,但客观环境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已使辽足不可能继续履行上述合作合同,这确实是无法回避和不争的客观事实。可见,辽足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其自身的过错,是不得已而为之,是特殊原因形成的特殊情况,是足球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质要求俱乐部必须做出的牺牲。张民说:“情事变更是一条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履行终结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必然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应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 因为辽足已经为三元做了600万的广告,所以在退回600万之后再赔偿600万,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应撤销终止协议。” 2003年,北京三元与辽足签署了独家冠名的合作合同,随后三元公司向辽足支付了600万元冠名费。但后来由于辽足回沈,合同终止,双方协议约定在2003年12月15日之前辽足退还三元公司600万元冠名费。但辽足尚欠三元公司200万元广告赞助费用。三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辽足返还200万元。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和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则日宣判。张民表示不排除庭外调解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