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中超天气预报:尴尬表决藏风暴 民主推迟无视法规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4:00 中国足球报

  中超天气预报(中):G7看到新希望 二次会议打江山

  中超天气预报(下):中邦三点引援 冠军只求进前

  这场表决有风暴的味道

  中国人多,头脑又聪明,难免主意就多,因此众口难调。

  仅就个人感觉来说,此次香河中超委员会是一次并不让人兴奋的会议,把简单的事情办复杂了,本来复杂的事情就更复杂了。以前讲依法办事,反对的是领导一拍脑袋就做决定。这次“推迟中超”变成了大家一起拍脑袋就做决定,仍然把法律、法规抛在了一边。照这样发展下去,所有人把一个脑袋拍成两个那么大,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中超公司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中国足协强行出资20%使得“管办分离”仍是一句空话。中国足协占20%的股份,剩余16家中超俱乐部(2006年的中超联赛编制为16支俱乐部队)各占5%,作为最大的股东,中国足协依然可以操控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到头来还是换汤不换药。

  根据《公司法》,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协商决定,毕竟这决定着日后的权限与收益。据说中国足协占20%股份已经得到所有中超14家俱乐部的同意,我不确定俱乐部是真同意还是假同意,反正我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既然管办分离的关键问题没有解决,俱乐部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这颗定时炸弹迟早还是要爆炸。

  “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一句很有创意的话,但当每个人都有主意并都自认高明的时候以谁的主意为准呢?别以为表决就是民主,违背制度的表决却有风暴的味道。(了了)

  推迟中超是不是民主的程序?

  2005年2月24日晚结束的中超委员会预备会议上突然传出消息,会议决定2005赛季中超联赛的开赛日期从原定的3月5日推迟至4月2日,这与此前一天召开中超委员会常委会的态度都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不由得旁人不惊讶。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超委员会秘书长郎效农不认为“推迟中超”是经过表决产生的决议,“最多只是众多俱乐部达成的一个共识而已”。

  非常值得重视的一点是,无论“推迟中超”的这个决定正确与否,做出这个决定的本身就是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工作规范》的,这样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这同样是对中超联赛公信力、严肃性的极大破坏。如果说这是一种民主的话,民主的法制程序何在?

  《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第24条明确规定:全体委员会会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出议案,但必须在会议召开日期的十五天前提交。委员联名提交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由全体委员会预备会议确定……

  按照程序,至少应有三家(或三家以上)俱乐部在2月25日之前的15天(即2月10日前)向中超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议案,并在2月24日召开的中超委员会预备会议上确定该议案是否列入25日会议的正式议程。由于“推迟中超”的议案的提交时间根本不符合规定,因此在中超委员会上经14家俱乐部委员代表举手表决并形成决定无异于一场闹剧。

  郎效农否认“推迟中超”是经过中超委员会表决有其道理。所谓中超委员会表决,应该是由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也就是应该包括杨一民、郎效农、瞿郁明三名中国足协委员以及新增补的11名地方足协委员共同表决。仅由14家俱乐部委员(至今尚不清楚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举手表决就确定中超联赛的有关事宜,是毫无依据的,因为本来这项权力应由中超委员会行使。

  足协班子调整后,舆论曾围绕“外行管理内行”的现象达成一个共识,即懂不懂足球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要懂管理。现在看来“懂管理”还应该有一个前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次会前听到有俱乐部要求“推迟中超”的消息后,足协领导态度不明确,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很关键的事情,因此拿出了“听听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多数都同意推迟那就推迟吧”的观点。在这个背景下,在2月24日下午的会议上,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杨一民提出,让14家俱乐部委员举手表决。

  杨一民无意之中违背了《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而相关法规赋予中超委员会主任的权限中却没有相关规定——即使是中超委员会主任,也无权改变法规的规定。

  而作为熟知业务的中超委员会秘书长郎效农,也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显然也是“不作为”。

  不可否认,谢、杨、郎三位领导之所以这样决定是为了“讲民主”,可是无视法规的民主终究还是好心办了错事。

  至于提议“推迟中超”的俱乐部就更可悲了,既然他们依法要求中国足协“管办分离”,为什么到自己头上,就不依法办事了呢?(赵了了)

  郎效农:罚款用于赔偿球迷

  在上周结束的中超委员会上,秘书长郎效农极力反对推迟联赛,并不是因为“推迟联赛”的要求完全没有道理,而是为了维护联赛整体形象。

  中国足球报:足球市场正处于滑坡,中超联赛为什么不能随行就市呢?

  郎效农:中超是一个品牌,要维护这个品牌就不能随便贱卖。资本家宁可把牛奶倒掉也不贱卖,这就是一种品牌意识。

  中国足球报:大部分俱乐部要求推迟联赛,好像是有利于招商的考虑。

  郎效农:我在会上打了个比方,早上新鲜的黄瓜没卖出去,于是等到中午卖,就算卖出去,也卖不出好价钱。如果中午还没卖出去,到傍晚就只能“撮堆儿”了,而且也不一定能卖出去。钱赚不到,品牌也没了。

  中国足球报:难道俱乐部看不到这些细微之处吗?

  郎效农:维护联赛品牌、形象要从一点一滴的细节做起,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比如说,这次会议明确了一点,再有罢赛的,直接降级。同时还要罚款,这个罚款一方面要补偿球迷,退还票款,甚至按照《消法》双倍返还。另一方面也要赔偿赞助商,事实上,去年赞助商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

  中国足球报:品牌是一方面,经营行为中的利润才是最现实的。为什么不能像篮球联赛那样委托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去运作足球联赛呢?

  郎效农:其实我们不是没了解过这方面的信息。运作中超联赛,国内的管理公司实力还不够。哪怕是国际上的一些管理公司,也并不是完全没问题。这要求管理公司拥有强大的赞助商客户队伍作为后盾,而福特宝公司的瞿郁明做过统计,世界五百强企业,真正投资赞助体育项目的只有二十四五家,而且投资指向非常明确,比如欧米茄只赞助田径等计时项目。而专门投资赞助足球项目的,也就有十四五家,再具体到中国足球,这个数字就更小了。所以,就算把联赛交给国外的管理公司,前景也不是那么乐观。重要的是,把中超这个品牌打造起来,具有了品牌效应,赞助商也就不请自来,无论谁运作都不是大问题。(赵了了)

  中超公司暗藏“定时炸弹”

  根据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郎效农透露,中超委员会将着手组建中超公司,负责经营中超联赛。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中国足协占20%的股份,其余80%股份由16家俱乐部(2006年中超编制)各占5%,公司所有运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由各股东协商确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仍是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有权推荐董事长人选,此后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可以确定管理层的经理人选。确切地讲,中超公司仍控制在最大股东手中。

  容易产生的问题是,这与要求改革俱乐部的诉求并不相符。几家俱乐部负责人都先后要求中国足协不能插手中超公司的运作,中国足协官员也不能出任中超公司负责人,同时施行管办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据称,中超公司的组建意向已获得众多俱乐部的认可,而在记者向几家俱乐部负责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他们均表示,“中国足协确定的出资比例并不公平,但目前的情况下,不同意也没办法。不过日后经营、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该闹就还得闹。”

  也就是说,虽然操作中超联赛的机构从中国足协变成了中超公司,但没有实质变化,因此中国足协与俱乐部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也给中超联赛埋下了一颗随时可以爆炸的定时炸弹。

  另据《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以及16家俱乐部总共17个股东里面,最多只能有13人进入董事会,而除中国足协之外,其余16家俱乐部的出资比例完全相同,那么哪一家俱乐部当然也不愿意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赵了了)

  谢亚龙论述三种关系

  本报讯(记者赵了了)新任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在2月25日的会上有简短讲话,除了号召中国足球界团结一心打造诚信联赛之外,主要论述了三种体制关系。

  谢亚龙认为目前中国体育界存在三种关系:一是计划经济与举国体制的关系;二是半计划经济、半市场经济与举国体制的关系;三是以市场为主导经济与举国体制的关系。根据谢亚龙的判断,中国足球属于第三种情况,而从2008奥运战略的高度出发,足球界就应该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

  以中国足球的实际情况,足球界的举国体制应该被理解为,调动一切力量团结在一起提高足球水平,为2008奥运战略目标服务。足球作为一项准公共事业,国家队的成绩起到了排头兵的作用,也是鼓舞大众士气,带动、普及群众足球运动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足球界当以大局为重,协调好市场经济与举国体制的关系,力争实现2008奥运战略目标。

  中超公司将组建足协持股20%

  如何尽快组建中超公司,也是中超委员会会议的重要议题。牵头此项工作的福特宝公司副总经理瞿郁明不仅提出了今年6月成立公司的“时间表”,还公布了修订之后的公司组建草案。

  在中国足协《中超工作报告》中对即将设立的中超公司进行了如下描述:

  中超公司运作的是无形资产,而非有形商品的生产企业,无须过多的注册资本,以数百万元为宜。拟设计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中国足协出资20%为60万元,中超俱乐部出资80%为240万元,各家俱乐部均股均权。以16家俱乐部计,每家出资5%为15万元,未来两家俱乐部的出资暂由中国足协代持。

  公司按照协议向中超委员会支付商务收入款项,并获取代理费。中超委员会获得的商务收入,在税后按照中国足协的授权约定向中国足协提交分成、留取联赛成本(包括联赛开支、中超委员会费用、赛区分成),然后按照中超委员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各参赛俱乐部分配。公司代理费用于公司运作成本、人员费用等,其所余款项为公司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在交纳企业利润所得税及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净利润,可按照出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

  中超公司设立时间不迟于2005年6月30日,以便获得2006年后中超联赛商务运作及市场发展的主动权。

  中超公司设立初期,应机构精简,聘用适量的人员,逐步发展。(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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