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谢亚龙观点:体育产业未必化 金牌产权该归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1:36 体坛周报

  从1992年起至今,中国体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体育产业化”。“化”的概念,一般后缀在某个名词的后面,是指事物发展变化成为某种性质或状态,毛主席解释为“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变化。比如工业化、美化、绿化、电气化、城市化……

  体育产业化,我们可以理解为体育从社会事业“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地改革成为一个经济产业。按照原国家体委的权威说法,体育产业化的总概念就是“体育从事业型向经
营型或企业型转化”。按照国家体委文件对体育产业化的具体诠释,是“要逐步将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训练场馆、新闻出版单位、科研和信息机构等事业单位,要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有条件的可办成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经营”。

  但是,体育产业和体育产业化并没有必然的等同关系。体育是产业,但体育产业不一定能够“化”;体育有产业,但体育产业不一定非要“化”。古今中外,即使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尚没做到也没提出体育产业化的发展目标,我国为什么要独树一帜地提出并致力于推动体育的产业化呢?

  体育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不是要把体育搞成产业化?我看大可不必,也实际做不到,这个提法不符合体育发展的规律,不符合体育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点,无益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无益于人民享受充分的体育权利,无益于国家对体育的管理,还是再深入地研究思考一下,再深入把握一下为好。同类社会事业,如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在改革发展的总目标中,都没有提出,或者提出后经实践检验又发生了变化,我们可不可以学一学他们呢?(节选自谢亚龙文章《体育产业究竟能不能“化”?》)

  金牌产权该归谁?

  奥运冠军凯旋后,在鲜花和欢呼声中,紧接着又发生了一系列经济现象,引起了国人的议论。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运动员该不该拿这么多钱,该不该在拿到金牌后经商、做广告赚钱?其实质就是:金牌的产权究竟归谁?有的运动项目协会称,运动员的产权属于该协会,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用市场机制配置社会稀缺资源。金牌的稀缺性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故,金牌的经济价值很高,是在市场配置中竞争极为激烈的产品,是现代社会“眼球经济”之聚焦点。金牌的产权,我以为可以归入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精神财富享有的权利。产权的界定,一般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大多有法律的界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事前的依法约定。我国目前的情况是:金牌的产出,运动员投入的是自己与身俱来的自然资源,国家投入的是纳税人的资金,既无法律的界定,又无事前契约的约定。

  对金牌产权的经济学分析,我们权以刘翔为例,从经济学的支付入手。国家的支付主要是投入财政,积聚人力物力,构建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刘翔的支付则有5个部分:运动天赋、机会成本、高风险性、高支付性、原始积累。应该说,国家和金牌选手的支付都是巨大的。那么,收益如何分割呢?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各个角度分析,但我认为最基本的原则是人力资本的自主性原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解读人力资本,人的健康、容貌、体力、技能、知识、才能包括一切具有经济含义的精神能量,天然归属于自然的个人。就是说,运动员是自己产权的拥有者,自主决策、自我受益、自担风险。所以,金牌及其无形资产属于运动员。

  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基本国情,对金牌效用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应该具有中国特色。在运动员个人获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应该是我国体育的举国体制和集体主义运行机制的应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节选自谢亚龙文章《金牌的产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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