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欲与国际接轨 将球员肖像权写入合同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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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2:52 《球迷》报 | ||||||||
肖像权在国外俱乐部与队员的工作合同中,向来都是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贝克汉姆当年出走皇马,其中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因为与曼联俱乐部未能在肖像权问题上达成一致。而在中国联赛中,还没有一家俱乐部真正重视起这个环节,不过泰达俱乐部在进行限薪谈判中,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有意进行一些尝试。 前几年泰达俱乐部一直对队员接受广告有很严格的限制,首先必须征得俱乐部的同
2002年世界杯前夕,曾经有一家韩国世界级公司找到江津,提出在世界杯期间签订一份广告合同,虽然泰达俱乐部当时也很乐于接受,但在具体谈判中错误地估计了中国队和中国球员的市场价值。俱乐部在首轮谈判中,开出了200万人民币的天价,此举当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而后开价又降到100万、65万,在对方终于同意并即将签约时,俱乐部又提出要马上拨款到位。最终韩国方面无奈选择了放弃,江津不仅失去了一次在世界亮相的机会,俱乐部也失去了一笔额外收入。 近几年来,天津队球员的广告身价一直攀升,而且随着年轻队员水平的上升,越来越多的球员开始成为广告新宠,但碍于俱乐部的相关规定,一些人遗憾地失去了机会,结果造成俱乐部和队员都不满意。因此目前俱乐部正在考虑,如果真的能够将肖像权和广告权益写进合同文本,不仅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可以增加球员的收入。这种既讨好又实惠的做法,何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