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金德张可兴奋剂检查呈阳性的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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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21:20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体足字[2005]37号 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 在2004年10月16日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第15轮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康师傅队(主场)与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以下简称沈阳金德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经国家体育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沈阳金德队19号运动员张可参加所有国际、国内足球比赛6个月(2004年10月16日至2005年4月15日),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给予沈阳金德队教练员段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给予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警告,并追加1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每例1400元人民币,共14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以上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与俱乐部罚款一同于2005年2月28日以前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追加处罚。 请各会员协会、中超、中甲、女子足球俱乐部引以为戒,组织运动员、教练员、队医等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切实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