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中超投资人关于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草案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6:09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2月23日下午,新浪体育获得了据悉为香河会议上作为议题讨论的的关于中超体制改革文件,包括《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草案》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管理组织结构图示》。而据悉,这也是投资人新一轮反击的武器。

  相关:《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

  《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草案》全文发表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于2004年创立,是全国最高层次的足球职业联赛。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中文简称为: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进行管理。依照市场化、民主化、科学化和宏观管理、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为:中超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

  第三条 中超委员会地址在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丙3号(临时)。

  第四条 为规范中超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委员会的管理包括:

  (一) 审核批准下列事项:

  1、中超联赛的名称;

  2、中超委员会章程;

  3、中超俱乐部标准、进入和退出制度;

  4、中超联赛的参赛队数和升降级制度;

  5、中超联赛规程、竞赛日程;

  6、中超委员会的组织规则;

  7、中超公司的基本制度;

  8、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9、中超联赛会标、会旗、会歌、吉祥物等。

  (二) 推荐二至三名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为中超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三) 要求俱乐部必须保证支持国家足球队和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的比赛。

  第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委员会负责下列事务:

  (一) 管理中超联赛各项事务;

  (二) 管理中超俱乐部标准及资格审核;

   (三) 管理中超联赛资源;

  (四) 规划中超联赛建设和发展;

  (五) 中超俱乐部应成为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单位,并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条 中超委员会的宗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 在中国足球协会授权范围内,以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方式,科学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

  (三) 学习借鉴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委员会、中超俱乐部、中超公司、中超联赛、中超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创建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职业足球体制和职业足球联赛。

  (四) 融于民众、融于社会、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足球运动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五) 加强与各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足球联赛组织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我国、亚洲和世界足球运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为中超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俱乐部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 入会条件:

  1、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注册;

  2、俱乐部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

  3、俱乐部球队的成绩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

  (二)入会程序:

  1、俱乐部向中超委员会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2、中超委员会依照入会条件,对俱乐部进行检查评定;

  3、经中超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俱乐部依照规定的日期,在中超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4、中超委员会负责为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注册。

  第十条 会员的年度审核、注册:

  (一) 会员在每年注册前,按照《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接受中超委员会年度审核;

  (二) 审核合格的俱乐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超委员会进行年度注册,交纳会费;

  (三) 中超委员会负责为注册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年度注册;

  (四) 俱乐部审核、注册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家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进行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转化为新的俱乐部时,其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承或不可以继承:

  (一) 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批准后,新的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

  (二) 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不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未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批准,新的俱乐部不能继承会员资格。

  俱乐部产权转让或重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派一名代表为中超委员会委员,参加中超委员会会议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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