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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郎效农把话说过了 不是诽谤而是侮辱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4:26 球报

  郎效农的讲话对投资人是一种侮辱还是已经构成了诽谤?改革派应该如何应对?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向东北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以及一所重点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陈老师进行了咨询,希望从法律角度寻求答案。在咨询的过程中,二人均认为郎效农的讲话还构不成《刑法》中的诽谤罪,定义为侮辱更为合适。作为同样关注中国足球的陈老师同时还向记者表示,将郎效农的讲话认定为个人行为对改革派的斗争更为有利。此外,一直对中国足球改革保持高度关注的陈老师还认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解决投资人与足协之间的矛盾是 目前最为合理的办法。

  赵律师认为,“这种乱扣帽子的讲话实际上定义为诽谤还较为牵强。而郎效农的讲话更多地是个人看待事物具有不同观点时把话说得大了、过了。毕竟,诽谤罪是一种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对方头上。此外,还要看双方此前谈话中的一些前因后果。”而陈老师则在认为这是一种侮辱的同时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区分侮辱和诽谤之间的区别。“打个比方,我说你是一个小偷,那这句话就是对你的一种侮辱。但如果我要说我看见你在什么什么时候,什么什么地点,在何处进行了盗窃。那么如果你没有,我便构成了对你的诽谤。也就是说,诽谤必须要有一定的内容和事实。”尽管如此,陈老师还是认为这样的侮辱已经侵害了投资人以及企业的形象以及名誉。要求对方道歉是合理的。此外,他还建议改革派将此事认定为郎效农的个人行为。“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讲话等于是曲解了投资人进行改革的初衷。但如果定性为代表足协的官方行为,那么足协还可以进行反驳说这不能代表我们足协,那只能代表他的个人行为。这样兜了一个圈子之后,投资人还是要回到追究其个人行为的路子上来。”

  如果这不能构成诽谤,那么一旦对方不接受投资人要求其道歉的要求,投资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赵律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如果是这样的话,并不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这里具体问题还具体来看。到时还要视情况而定。也可能从《民法》中寻求法律上的解释,但也有可能是从《刑法》中。因为这本身就属于一个边缘问题。但相信投资人那边还会有具体的行动。”

  作为一直对中国足球改革保持关注的陈老师,他对改革派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斗争方式也有自己的见解。“从目前情况上来看,足协就是要把投资人的改革要求拖黄了为止。这也并不奇怪,是典型的官僚作风。我认为最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解决双方的矛盾。改革派应该将自己的观点、思想灌输给人大代表,并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解决。这样的话,其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就不是单单面对投资人的问题了,他们必须要向全国人民做出相应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他们不作为的问题。”

  作者:周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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