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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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19 新浪体育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于2004年创立,是全国最高层次的足球职业联赛。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中文简称为: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进行管理。依照宏观管理、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为:中超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 第三条 中超委员会地址在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丙3号(临时)。 第四条 为规范中超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委员会的管理包括: (一)确定中超联赛和中超委员会的下列事项: 1、中超联赛的名称、参赛队数、升降级制度; 2、中超委员会的组织规则、中超经营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审核批准下列事项: 1、中超委员会章程; 2、中超俱乐部标准、进入和退出制度; 3、中超联赛规程、竞赛日程; 4、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5、中超联赛会标、会旗、会歌、吉祥物等。 (三)推荐一名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为中超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要求俱乐部必须保证支持国家足球队和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的比赛。 第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委员会负责下列事务: (一)管理中超联赛各项事务; (二)管理中超俱乐部标准及资格审核; (三)管理中超联赛资源; (四)规划中超联赛建设和发展; (五)依照中国足球协会分配的名额,选举若干名会员代表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中超委员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授权范围内,以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方式,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 (三)学习借鉴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委员会、中超俱乐部、中超公司、中超联赛、中超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创建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职业足球体制和职业足球联赛。 (四)融于民众、融于社会、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足球运动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五)加强与各国家或地区的职业足球联赛组织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我国、亚洲和世界足球运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为中超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俱乐部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入会条件: 1、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注册; 2、俱乐部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 3、俱乐部球队的成绩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 (二)入会程序: 1、俱乐部向中超委员会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2、中超委员会依照入会条件,对俱乐部进行检查评定; 3、经中超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俱乐部依照规定的日期,在中超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4、中超委员会负责为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注册。 第十条 会员的年度审核、注册: (一)会员在每年注册前,按照《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接受中超委员会年度审核; (二)审核合格的俱乐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超委员会进行年度注册,交纳会费; (三)中超委员会负责为注册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年度注册; (四)俱乐部审核、注册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家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进行产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转化为新的俱乐部时,其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承或不可以继承: (一)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新的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 (二)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不符合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未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新的俱乐部不能继承会员资格。 俱乐部产权转让或重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一名代表为中超委员会委员,参加中超委员会会议和决策; (二)参加中超联赛; (三)获得中超联赛收入的分配; (四)参加中超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比赛和活动;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遵守并执行中超委员会决议、常务委员会决议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中超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自觉维护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声誉,不得对外公开批评中超委员会及会员; (六)支持各级国家足球队,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警告处分: (一)会员拖欠会费超过三个月; (二)会员违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中超委员会造成损害; (三)会员不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 (四)其他被认为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经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会员拖欠会费超过六个月; (二)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对中超联赛、中超委员会造成严重损害; (三)会员严重不符《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连续三年亏损、累计三年亏损; (四)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五)其他被认为应予处罚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一)会员解体或破产; (二)会员自愿退会; (三)会员球队降级。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凡自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的会员业已缴纳的会费、提供的赞助、捐助的物品,不再退还。 第三章 委员会组织及职能 第一节 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中超委员会由会员俱乐部委员、社会专家委员、中国足球协会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十八至二十四名,具体数目随会员数量的增减而增减。其中: 会员俱乐部委员十二至十六名,其中,每会员单位选派一名委员,该委员由俱乐部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担任; 社会专家委员三至五名,聘请法律、经济、财务、足球等方面专家担任; 中国足球协会委员三名,由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全体委员名单予以公布,并载明各委员所属单位、职务、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委员会主任任职; (三)审议批准委员会秘书长任职;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中超联赛规程; (八)审议批准中超市场运作管理方案; (九)审议批准中超联赛收入分配方案; (十)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的其他重要议案; (十一)审议批准接受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的议案; (十二)审议批准解散中超委员会的议案; (十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一赛季结束之后和下一赛季开始之前。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临时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三十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委员。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七天(特殊情况可为三天),书面通知所有委员。 第二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出议案,但必须在会议召开日期的十五天前提交给秘书长,由秘书长呈交常务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由全体委员会预备会议确定。 临时全体委员会议不受理既定内容外的其他议案。 第二十五条 在全体委员会议及临时全体委员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本俱乐部其他人员代表,该书面委托经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可后,代表人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表决方式的选择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中超委员会章程、批准委员会主任人选、批准委员会秘书长人选、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批准对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批准解散本委员会的决议案、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四分之三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批准其他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受委托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决议通过后,在决议文件上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委员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参加会议的所有委员签名。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的决议、涉及本章程第五条内容的决议、接纳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解散本委员会的决议,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 其他决议在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二节 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中超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一名副主席,经全体委员会批准后任职。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经推荐和批准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中国足球协会另外推荐一名副主席为代理主任,经下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主任职能与主任职能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主任职责: (一)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依照本工作规范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全面负责中超委员会工作和中超联赛工作; (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超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委员会主任推荐,经全体委员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经推荐和批准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委员会主任另外推荐一人为代理秘书长,经下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秘书长职能与秘书长职能相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筹备全体委员会会议、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三)负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理中超委员会和中超联赛日常工作;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超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常委)组成,其中包括委员会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俱乐部委员五人。俱乐部委员中的五名常委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全体委员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章程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处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的必要或紧急事项; (二)决定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分别在每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结束的次日、赛季中、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之前举行。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并由委员会主任批准。三次缺席常务委员会的常委,将自动失去常委资格,并进行相应的补选。 第三十八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十天,不定期会议应提前七天(特殊情况可为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常委。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有四名或四名以上常委出席会议时,可以表决议案。表决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名常委有一票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时,通过决议。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决议后,在决议文件上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常委人数、通过的票数,由出席会议的常委签名,不同意的常委应注明意见。 第四十一条 涉及本工作规范第五条内容的决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生效。其他决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四节 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设置下列工作组别并承担相应职能: (一)综合部:文件管理;俱乐部审核;注册;资料库管理。 (二)财务部:委员会财务管理;俱乐部财务审核、协调、指导。 (三)竞赛部:中超联赛竞赛管理(规程、日程、文件、组织);赛区工作(协调、指导);体育场(标准、审核)。 (四)裁判部:中超联赛裁判员管理(与裁判委员会合作,负责裁判员的聘用、选派、评定)。 (五)技术部:中超联赛技术管理(比赛调研、交流研讨、技术资料、技术手册)。 (六)宣传部:中超联赛宣传;新闻管理;信息管理;中超网站、会刊管理。 (七)市场部:中超联赛市场管理(资源维护和筹划、落实商务协议、协调商务工作)。 (八)安保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与公安部门合作、指导协调赛区安保工作、志愿者工作、球迷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各组别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任命。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人员、会员推荐人员、社会人员中择优选拔,由秘书长报主任批准后聘用。 第五节 专项工作联席会 第四十四条 为落实和推动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俱乐部各项工作,设立各类专项工作联席会制度。专项工作联席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筹备和组织,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五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包括: (一)俱乐部总经理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总经理参加,讨论、协调中超联赛工作和俱乐部工作。 (二)俱乐部经营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经营负责人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市场开发和经营工作。 (三)俱乐部财务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财务负责人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财务工作。 (四)俱乐部竞训工作联席会:各俱乐部竞训负责人、教练员代表参加,讨论、交流、协调中超联赛和的竞赛、训练工作。 (五)必要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设立和召开其他专项工作联席会。 第四十六条 各类专项工作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秘书长报主任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除上述工作外,还有下列职责: (一)在中超委员会章程及委员会决议范围内,制定专项工作的计划和规定,检查评定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二)提出专项工作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审核后,以议案的方式交全体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中超联赛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超委员会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授权和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中超联赛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队主场城市设立中超联赛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中国足球协会在当地的会员协会或其指定的足球管理机构负责组建。赛区委员会接受中超委员会的管理并对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中超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和落实中超联赛管理,另行制定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 第五十三条 中超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费; (三)中超联赛收入分配留成; (四)其他。 第五十四条 中超委员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执行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批准的预算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决算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置备于委员会办公室供委员查阅。 第六章 解散 第五十六条 中超委员会解散时,须清产核资,然后偿还债务,所余资产捐助中国足球协会或由中国足球协会建立专门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的文件,与本章程具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 2003年10月7日 三稿 2004年2月26日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