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赌球无法无天 律师:相关机构不介入是渎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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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0:05 沈阳今报 |
□记者 刘柳 今报讯 赌球已经成为中超大害。球员参赌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这种状况是否有司法介入的可能?就这些话题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建华阐述了看法。 球员赌球可以涉嫌构成“赌博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宋律师介绍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就球员赌球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对于赌球这一现象,可参照《刑法》有关“赌博罪”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三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一三六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中表明:五千元至两万元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他认为,就球员而言,参与赌球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球员本人参与其中。而在比赛中出卖自己的球队利益、故意输球的球员,对赌博的组织者还起到了一种帮助的作用,为赌球的组织者创造条件,而球员本人从中营利,应视为“赌场”的经营者或参与者。同时,球员作为俱乐部(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赌博公司勾结,收取赌博公司的好处,出卖公司(俱乐部)的利益,应涉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当初足坛“扫黑”过程中,审判“黑哨”龚建平就是参照此条款的。 司法没介入是因为请求主体不明确 宋律师说,司法介入一般需要两个条件,首先就是要有请求主体,即负有监管职责的报案人或举报人。另外还要有明确、足够的证据。而球员赌球之所以没有形成司法介入,首先就是请求主体的职责意识淡漠。 那么这个请求主体应该由谁来充当呢?宋律师认为,有关体育行政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半官方的社团组织,都可以请求司法介入,对球员涉赌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为这些部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同时,这些部门下设的各地方相关部门,对足球俱乐部行使着一定的管理权限,可以责令俱乐部提供所掌握的相应证据。现在众多媒体报道这方面的内容,只能是一种呼声,但如果媒体形成一种合力,也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促使他们对此及时采取一定的动作。 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应涉嫌渎职 俱乐部是否有义务成为上面所提到的请求主体呢?宋律师认为,俱乐部的性质说到底是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而球员可以看作是隶属于企业的员工。俱乐部在掌握了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有义务进行举报。但作为一个企业,如果俱乐部并未进行举报,法律也无法追究俱乐部的责任。 他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监管所管辖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在所辖人员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则甚至是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如没有能力制止,又不申请司法介入,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就是玩忽职守。比如现在,在球员赌球成风,一些现象已有目共睹的情况下,有关管理部门若熟视无睹,有关国家公务人员不作为、不当作为或是消极作为,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就构成了渎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