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最高刑期3年 高层负有责任--赌球触碰法律“高压线”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00 沈阳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和假球、黑哨一样,赌球已经成为影响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又一顽症,严重的腐蚀着中国足球的肌体。就在越来越多的足球圈内人士参与到这种行为中时,他们是否意识到,赌球本身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一旦触及了法律,超出了职业道德的底线,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宣判和足球生命终结的噩梦。

  赌球最高刑期3年

  伴随着国际、国内足球产业的蓬勃发展,赌球———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也逐渐兴起。赌球到底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为此,记者采访了沈阳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周律师指出,赌博是指以钱和物下注获取输赢的行为,赌球则是以足球比赛的结果作为输赢的评判手段,因此它的构成要件已经符合了赌博的要求,所以可以认定赌球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

  既然赌球是一种赌博的行为,它就应该按照赌博的处理方式对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将受到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这只是对参与赌球人员的制裁,但如果是赌球的组织者,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球”难办助长人群扩大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纵容赌球,更不会坐视民间资本的大量流失,我国对赌球的打击力度向来很大。但以现有的法律条款,想约束地下赌球的确很困难。”一位政法界人士这样评述。

  周律师对记者说:“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即使想尽力消除这种黑暗现象,但无奈于赌球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没有确切和充足的证据就不能将嫌疑人绳之以法,赌球也就相对成为一种难办之案。”

  此外,赌球尚属于一种新兴事物,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专项、专条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如有赌球行为发生,只能看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去判定。很多人在赌球的同时,几乎忘却了赌球实际上已经把自己带向了犯罪的道路,而头脑中的概念只限于“大不了输几个钱”的思维上。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造成了今天赌球人群的扩大。

  中国足球高层负有一定责任

  自从出现赌球丑闻,中国足协就在研究“封杀”的对策。“我们知道一些球员参与了有违体育道德的事,甚至参与了地下赌球,从中谋取私利。赌球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违纪范畴,如果赌球被查属实,严格地讲这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事情已经引起国家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中国足协的声嘶力竭能否给那些赌球的球员带来警醒,还得由时间来回答。

  一位圈内人士称:“当中国足协曾经自以为是地取消升降级,‘给中国足球一个更宽松的发展天地’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成了这场悲剧的导演。没有了升降级的刺激,各个俱乐部发钱没有那么爽快了。发钱不爽快也就让俱乐部失去了管制球员的基础,他们很难对球员要求过多。而且也促使一些不能冲 A或夺冠的球队有了‘想法’,让他们不得不去寻找一条另外的‘道路’寻求财政平衡。俱乐部发钱不爽快让那些习惯了赚大钱、花大钱的球员怎么受得了?他们赌球、卖球也就变得有些‘顺理成章了’。”

  而今,在投资人的“逼宫”下,中国足协再次妥协,取消了今年的降级,但中国足协是否考虑到取消降级带来的不利一面?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们因到日本去学习一圈,便想把别人现成的东西搬为己用,也不考虑自己实际情况,更无完善的措施,他们只看到日本在没有升降级情况下青少年球员迅速成长,但没有看到别人管理足球颁布的一系列威严的法律及条例,目前中国不具备这些条件,盲目学日本,是否会让人想到东施效颦呢?本报记者孙天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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