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立中央尚存法理障碍 职业联盟面临足协直接挑战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1:17 南方体育 |
特约记者戛剑文报道 徐明终于用行动证明自己突然出现在北京现代的新闻发布会现场不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17日傍晚突然面世的13件厚厚的文件,不仅掀起了国内俱乐部向中国足协"反攻倒算"的新高潮,而且充分地显露出了这位"石油新贵"意欲"另立中央"的勃勃野心。不过,当记者就文件中最核心的"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中足联)"的相关事宜请教曾任体育记者的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时,他得出的结论是:"除非中国足协心甘情愿交权,否则这个新公司将会遇到很多法理方面的障碍。" 在谈到关于成立"中足联"的基本设想时,徐明列出的第一条就是:"经中国足协许可,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对此,黄志威笑言:"如果中国足协真的许可,那么注册这个公司当然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但是足协会答应吗?"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徐明显然也没指望中国足协心甘情愿地接受,而更多的可能是挟俱乐部以逼足协就范。对此,黄志威给出的分析是:"从中国联赛的性质来看,中国足协才是它惟一合法的组织者。按照<民法通则>,<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只要足协作为组织者的身份不改变,那么将权力下放的法律空间严格来说就不存在,因为中足联作为公司,它不可能拥有真正意义的管理权与处罚权,而一旦无法拥有这样的权利,那么它所设想的很多东西可以说都是一纸空想,更何况,按照<国际足联章程>的相关规定,下属俱乐部也不可能通过一个公司便真的控制住足协。" 一旦被逼无奈,中足联选择"另立门户"又会如何呢?黄志威直言:"单纯地作为公司来运作自己的比赛,看似可行,但这个公司能不能成立,即便成立是不是可以做到这一点,可能都是很大的问题。<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日起刚刚开始实施,按照这一法律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有理由根据相关规则,拒绝为其注册。因为组织体育比赛,不仅可以说是牵涉到公共安全的问题,符合其六类需设立许可中的第一条,而且由于组织足球比赛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还牵涉到主体资格的问题,符合六类许可中的第五条。因此,没有中国足协的许可,要完成这样的注册显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记者通过对照发现,国务院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曾将500个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了设立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而足球比赛并不在其中。对此,黄志威解释:"没有列入不代表就肯定可以注册。不过,即便中足联注册成功,也还是会出现显而易见的问题。比如作为公司,其经营目标当然是营利,但足球比赛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接近于是一种社团活动,一旦缺少了足协这个国家指定的协会组织,那么不仅是公安还是消防,随时都有权力按照有关规定将比赛取消。与此同时,一旦中足联脱离足协,那么足协不仅有权力拒绝征召参加这一联赛的球员进入国字号球队,而且有权力拒绝为有出国踢球需要的球员办理国际转会证明。仅此两条依法行使的权力,便足以令球员在决定参加这一联赛还是足协组织的联赛的取舍上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