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徐明12条:政策依据充足 主观色彩是致命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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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0:48 南方体育 |
大连实德提出了建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中足联)的设想,并且提出了<公司章程(草案)>12条。从这12条里我们也许可以探究出:徐明究竟想成立一个什么样的中足联公司? 从总体上看,这个章程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定的,各个方面似乎也比较严谨。但是仔细分析,徐明的思路还是很明显地体现在其中的。如果按照这个章程成立中足联公司,那么俱乐部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笔者读完这部章程之后,直接的感觉是不能。顺着这12条章程, 我们来分析徐明提出的中足联公司的前景。章程的第一章是总则,从话语结构上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没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三个方面的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是注册资本。在这部章程里,中足联的注册资本是10亿元,据<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每家中超足球俱乐部的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而各家俱乐部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这样,也就是说,按照目前12家俱乐部每家俱乐部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的情况下,12家俱乐部只能最多出资2500万元,最多只能占到公司股本的2。5%,对照章程下面的股东的权利要求,这点股份是不能维护参与公司注资的俱乐部的利益的(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的股权或者合并股权要超过百分之八,而提议召开股东会要超过百分之十)。如果指望全部联合,也只能占到30%的股权,未必就是大股,而这种联合毕竟还存在很多的变数。如果这10亿元是徐明有意提出,万一各家俱乐部都同意了,那无异于掉入了一个陷阱,自己被剥夺得更加彻底。至于谁想当这个大股东,大家都有权利怀疑,这也许是这部章程出台的最初动机,而不是中国足球的不公平等等。 而章程第一章的另外两句话很值得注意:第九条本公司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接受中国足球协会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本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两条多少有些矛盾,既然要做"四自"企业,必然就排斥第十条内容了,而写上第十条,笔者看不是画蛇添足,更像是此地无银! 章程的第二章是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这一章没有把赛事组织和经营权分离,有把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混淆的习惯。对于各家俱乐部来说,除了经营之外的一些东西,很多方面还是需要制定一个行业的标准和制度体系,而不能用企业的制度来代替行业的管理。这样的提法,对于中国足球的现实来说,还是有些矫枉过正的错误。实际运作起来,肯定会暴露很多的矛盾,对中国职业联赛造成影响。 第三章是出资的规定。从前面注册资本的情况里我们就分析了,如果中足联公司真的成立了,那么,在资本构成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而是其他的公司。这些公司如果既持有俱乐部的股份,又持有中足联公司的股份,很容易造成交叉持股的情况,这样,对于一些与足球关联不是很紧密的公司掌握了中足联的决策权,那相应的联赛会是什么样子,就很难说了。 第四章是股东和股东会的情况。按照徐明所提的意见,股东势必会分成两大阵营。这样,虽然改变了足协下属福特宝公司独家经营中超资源,而俱乐部没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但这远远不够。在社会资本和俱乐部资本的比较中,俱乐部依然处于绝对的劣势。再者,俱乐部不仅为中足联公司创造效益,还培育了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的分配也是很大的问题,两大阵营如何协调应该很难找到办法。 第五章董事会里,徐明加了七个专委会。设立这七个专委会符合大型公司的管理构架。但是,这七个专委会从职责上似乎不仅仅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而是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管理联赛等事项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越了总经理的职权,直接面向参加联赛的俱乐部,比如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都是直接面对联赛的,这大概在职权上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大相符。 从相关政策依据的角度来看,这部章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应该说,规范中超的经营对于中国足球来说肯定是有意义的。只不过由大连实德一家提出是摆脱不了主观色彩的,而这种主观色彩以及合理利用政策,如注册资本等方面,使这部章程存在了致命的缺陷,也必将难以推行下去。 (柏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