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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际足联章程看北京国安罢赛逼宫事件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7:20 新浪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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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安罢赛事件目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参考国际足联的最新章程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国安罢赛逼宫事件。

  国际足联章程

  以下所列术语含义如下:

  1. "FIFA"(国际足联):国际足球协会联合会

  2. "Association(协会)": 指国际足联认可的一个足球协会。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别的意思,则足协指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

  3. "League" (联赛):各足球协会属下的国内机构

  4. "British Associations"(英国各协会):不列颠联合王国四个足球协会,如:英格兰足总,苏格兰足球协会,威尔士足球协会及爱尔兰足球协会(北爱尔兰)

  5. "IFAB"(国际足协理事会):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

  6. "Confederation"(洲际足联):一组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他们属于同一大陆(或在法律上为同一地理实体)

  7. "Congress"(代表大会):国际足联的最高及立法机构

  8. "The Executive Committee"(执委会):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9. "Member"(会员):属于国际足联会员的足球协会。

  10. "Officials"(官员):国际足联、某足联、足球协会、俱乐部中的所有理事、委员、裁判、助理裁判、教练、训练员、以及其他负责技术、医务和行政事务的人员。

  11. " Player"(球员):各足协许可的足球运动员

  12. "Association Football"(协会足球):受国际足联控制并根据《比赛规则》组织的比赛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和总部

  1. 国际足联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

  的协会组织。

  2.国际足联总部位于瑞士的苏黎世,非经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有关决议不得迁移。

  第2条

  目标

  国际足联的目标为:

  1. 通过足球运动的团结、教育、文化和人道主义价值,特

  别是各项青少年和发展计划促进该运动在全球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2. 组织自己的国际比赛。

  3. 指定各项规定和条款并保证其实施。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违反章程、规定或国际足联或《比赛规则》的决定的行为,以控制各种类型的协会足球。

  5.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危害比赛完整或造成滥用协会足球的

  行为或方法。

  第3条

  反对歧视和种族主义

  不得对任何国家、个人或人群有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歧视,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4条

  促进友好关系

  1.国际足联应:

  (1)促进各会员间、各足联间、各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的友好关系。所有参与足球运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章程、规定和公平竞赛原则。

  (2)为人道主义目标促进社会中的友好关系。

  2.国际足联应提供必要的制度上的方法来解决会员间、足联间、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可能出现的争端。

  第5条

  球员

  执委会应通过特别的规定来管理球员身份和球员转会的细节事宜。

  第6条

  比赛规则

  1.所有国际足联的会员都应遵守国际足协理事会制定的

  《比赛规则》。只有国际足协理事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比赛规则》。

  第7条

  各机构和官员的行为

  各机构和官员的活动必须遵守章程、规定、国际足联的决定和道德守则。道德守则由执委会制定。

  第8条

  官方语言

  1.国际足联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德语。英语为会议纪要、信件和公告的官方语言。

  2.会员协会负责将文件翻译为本国的语言。

  3.代表大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和葡萄牙语。专业译员将负责这几种语言之间的互译。大会代表可以用母语发言,但必须确保有专业译员将自己的发言翻译成以上官方语言。

  4.国际足联的章程、章程实施细则、代表大会标准程序、国际足联的决定以及公告必须以四种官方语言出版。如果出现文本上的分歧,则以英文版为准。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9条

  批准、暂停及开除会员资格

  由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暂停或开除一个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10条

  会员资格的批准

  1.任何在其国家负责组织和监督足球运动的协会可以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除了下面第5、6款的情况外,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会员。

  2.申请国际足联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首先是某个洲际足联两年以上的临时会员。

  3.申请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向国际足联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4.申请书必须附有申请协会的法定章程,并包括申请协会的如下宣言内容:

  (1)始终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遵守《比赛规则》。

  (3)承认国际足联章程指定的国际足联仲裁法庭。

  5.不列颠的四个足球协会分别为国际足联的独立会员

  6.未独立地区的协会,经其所属国的会员协会的同意,也可要求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

  7.国际足联章程实施细则规定批准会员资格的详细程序。

  第11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请求的程序

  1.执委会应请求代表大会对协会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申请协会应向代表大会陈述申请的理由。

  2.一经批准,新的会员协会将马上拥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立即生效。

  第12条

  会员协会的权利

  1.会员协会应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代表大会;

  (2)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3)提名国际足联主席的候选人;

  (4)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竞赛;

  (5)参加国际足联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6)行使此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种权利。

  2.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13条

  会员协会的义务

  1.会员协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1)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以及国际足联机构的决定;

  (2)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竞赛;

  (3)交纳会费;

  (4)确保其会员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以及国际足联机构的决定;

  (5)遵守《比赛规则》;

  (6)承担此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2.任何会员协会违反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制裁。

  第14条

  暂停会员资格

  1.代表大会负责暂停会员的资格。但是对于严重和反复违反其义务的会员,执委会可以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如果执委会没有取消暂停处罚,则该处罚将持续到下一届代表大会。

  2.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该处罚决定的批准需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否则处罚自动取消。

  3.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将失去其会员权利。其他会员协会不得同其进行体育方面的联系。纪律委员会还可能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4.任何会员协会如果在连续四年中没有参加两项或以上国际足联赛事,则根据代表大会的投票结果将被暂停会员资格,只至其恢复承担此义务。

  第15条

  开除会员资格

  1.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下开除会员协会的资格:

  (1)会员没有履行对国际足联的财政义务;或

  (2)严重违背国际足联章程、规程、决定或道德守则;或

  (3)失去在其国家的足球协会的地位。

  2.决定开除会员资格必须有绝对多数的有投票权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的退出

  1.会员可以退出国际足联,退出从该年的年底开始生效。退出协会必须在年底六个月以前通过挂号信通知国际足联秘书处。

  2.准备退出的会员协会必须在履行完其对国际足联和其他会员的财政义务后退出才有效。

  第17条

  会员协会的机构

  1. 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

  2. 国际足联不承认未经上述第1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

  3. 国际足联不承认任何未经上述第1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所做的决定。

  第18条

  各级联赛和其他俱乐部组织的地位

  1.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协会的章程应明确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权利和义务。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报经协会批准。

  2.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

  第三章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

  第19条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

  1. 代表大会可因某人对国际足联的杰出贡献而授予其名誉主席或名誉会员的称号。

  2.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由执委会提名。

  3. 名誉主席或名誉会员可参加代表大会及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四章 洲际足联

  第20条

  洲际足联

  1.国际足联承认下列由属于同一洲的协会所组成的洲际足联:

  (1)南美足球联合会

  (2)亚洲足球联合会

  (3)欧洲足球联合会

  (4)非洲足联

  (5)北美及加勒比海足球联合会

  (6)大洋洲足球联合会

  2. 特殊情况下,国际足联可授权某洲际足联接纳地理上属于另一大洲而又非该洲足联会员的协会为会员。但需征求所属地理洲际足联的意见。

  3. 上述各洲际足联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服从和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与国际足联在各个领域合作来组织国际比赛和完成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目标;

  (3)根据国际比赛日安排组织本大洲俱乐部比赛;

  (4)根据国际比赛日安排组织本大洲的国际比赛,尤其是青少年比赛;

  (5)保证未经本洲际足联的同意和国际足联的批准,不成立国际性联赛组织或相应的俱乐部或联赛联合体;

  (6)根据国际足联的要求,接收申请加入国际足联的协会为临时会员。此举可使有关协会能够参加洲际足联的比赛和会议。

  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将规定临时会员协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临时会员不得参加国际足联的决赛阶段赛事。

  (7)根据本章程选举作为本大洲际足联代表的国际足联执委

  (8)通过召开咨询会议来积极和建设性地发展与国际足联的良好关系和合作,并同国际足联协商解决与国际足联和洲际足联利益相关的事务。

  (9)保证指派到国际足联机构和当选国际足联执委的代表在相互尊重、团结、公平竞赛的基础上忠实履行其职责;

  (10)设立与国际足联各委员会相对应的委员会并与之紧密合作;

  (11)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国际足联的同意,准许另一洲际足联的会员协会(或其所属俱乐部)参加本足联举办的正式比赛;

  (12)通过与国际足联的相互合作,广泛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在本洲内发展和提高协会足球运动(如制定发展计划、举办学习班、会议等);

  (13)组织必需的机构完成相应的任务;

  (14)获得足以完成任务的基金。

  4. 国际足联执委会可授权洲际足联代行其一部分职责或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足联应同相应的洲际足联签定合适的协议。

  5. 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提交国际足联批准。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21条

  机构

  1. 代表大会是国际足联的立法机构,也是最高权力机构。

  2. 执委会是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3. 秘书处是国际足联的行政机构。

  4. 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应履行其职责以协助国际足联执委会的工作并向其提供建议。本章程将规定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其组成、工作和其他职责由专门的规程规定。

  代表大会

  第22条

  代表大会

  1. 代表大会包括常规代表大会和特别代表大会。

  2. 国际足联常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执委会应确定会议地点和日期。各会员协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收到通知,并在大会开始至少一个月前收到书面开会通知。书面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主席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师报表。

  3.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国际足联特别代表大会。

  4.在国际足联五分之一的会员协会的书面要求下,执委会可在收到要求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书面要求应确定会议议程。

  5.各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收到会议日期、地点和议程的通知。特别代表大会的议程不得更改。

  第23条

  投票权、委托人和观察员

  1. 每个协会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只有出席大会的会员协会有权投票。不得通过委托人、第三方或信件形式投票。

  2. 大会代表必须属于其所代表的协会,并由该协会适当机构选派。

  3.洲际足联的代表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代表大会。

  4.任期内的执委不得担任其协会的代表。

  5.国际足联

  代表的姓名必须在开会前报送秘书处,并必须注明投票人。如投票人在大会期间离开会场,将由国家足协报送的名单上的第二人代行其职责。

  3. 只有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方能决定投票。

  4. 任何人不能同时代表其他协会。

  5. 主席应根据代表大会标准程序主持大会。

  第24条

  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

  1.只有会员协会可提名主席候选人。候选人姓名必须于代表大会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足联秘书处。国际足联秘书处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有候选人名单通知会员协会。

  第25条

  常规代表大会的议程

  1. 国际足联秘书长应根据执委会和会员协会的提议制定大会议程。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提议,并附有简短说明。

  2. 常规代表大会的议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声明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组成符合国际足联章程;

  (2)通过议程;

  (3)主席致词;

  (4)任命五人检查会议记录;

  (5)任命唱票人;

  (6)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如需要);

  (7)通过上届大会会议记录;

  (8)工作报告(包括从上次大会开始的所有工作);

  (9)提交整理和修订过的收支平衡表、收入和支出帐目;

  (10)通过财务报告;

  (11)通过预算;

  (12)接纳会员(如果需要);

  (13)讨论修改《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建议(如果需要);

  (14)讨论会员协会和执委会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出的建议(如果需要);

  (15)任命审计师(如果需要);

  (16)选举主席和确定副主席及执委(如果需要)。

  3.经由四分之三的与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同意,可以更改大会的议程。

  第26条

  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

  1. 代表大会负责修订《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

  2. 修订提议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附有简短说明。由会员协会提出的修订提议需有至少两个会员协会的书面支持方有效。

  3. 要对修订提议进行投票,代表大会必须有绝对多数(超过一半的会员协会)的有投票权的会员协会与会。

  4. 修订提议必须有出席大会的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方可通过。

  5. 对《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提议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

  6.《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意义若得到与会有投票权的代表的简单多数的同意即获通过。

  第27条

  选举,其他决议以及必需的多数

  1. 选举投票为秘密投票。

  2. 其他决议,如需表决,采取举手表决。如举手表决不能明确是否获得多数通过,则以点名方式进行表决。点名按会员协会名英文字母顺序进行。

  3. 选举国际足联主席,第一轮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有效统计票数。第二轮及后几轮的投票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如果有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则从第二轮投票开始,依次淘汰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直至最后剩余两名候选人。

  4. 未经本章程特别规定,其他决议获简单多数的票数即可通过。统计出的有效票数将决定获得简单多数所需票数。弃权不予计算。

  第28条

  会议记录

  1. 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2. 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大会指定的会员协会审查。

  第29条

  决议的生效日期

  除非代表大会另行决定决议的生效日期,则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在大会结束后六十天对所有会员生效。

  执委会

  第30条

  组成、主席选举、副主席和执委的任命

  1. 国际足联执委会包括24名委员:

  一名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

  八名副主席

  十五名执委,由各洲际足联和会员协会选举。

  2. 执委会主席由代表大会在世界杯后那年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从选举他的那届代表大会结束时开始。执委会主席可以连任。

  3. 执委会委员由各洲际足联选举。但代表英国四个协会的副主席除外。该副主席由相关协会选出。所有执委从代表大会任命起即成为执委会成员。副主席和执委在各洲际足联名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非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2)北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3)南美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4)亚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5)欧洲二名副主席,五名执委。

  (6)英国四个协会一名副主席。

  (7)大洋洲一名副主席。

  4. 同一个会员协会不可有两个或以上成员同时为执委会成员。

  5.副主席和执委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6.如果执委会主席暂时或永远无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则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将代表其行使职责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如有必要,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举新主席。

  7.任何执委如果不再行使其职责,则由选举其的洲际足联或会员协会立即指派他人替代其职位直到任期结束。

  第31条

  执委会的权力

  1. 除依法或根据本章程属其它机构处理的事务外,执委会有权对代表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情作出决定。

  2. 执委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 执委会如有十三名执委提出要求,主席即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4. 执委会负责任命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5. 执委会负责任命国际足联司法机构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6.主席应起草会议议程。执委会的每个执委都有权提出会议议题。

  7.必要时,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

  8.执委会负责任命国际足联在国际足协理事会的代表。

  9.执委会应制定组织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规程。

  10.执委会负责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或解除秘书长。秘书长应依其职权参加所有委员会的会议。

  11.执委会决定国际足联比赛决赛阶段比赛的地点、日期和各洲际足联参赛的队数。

  12.执委会应批准通过规定国际足联内部组织的规程并指定授权的签字人。

  主席

  第32条

  主席

  1. 主席是国际足联的法人代表。

  2.主席重要负责以下事务:

  (1)通过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和执委会通过的决议;

  (2)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3)国际足联同各洲际足联、各会员协会、政治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3.执委会只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或解除秘书长。

  4.主席应主持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紧急委员会会议、以及他担任主席的委员会会议。

  5.主席在执委会中拥有普通的一票,当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6.若主席缺席或无法出席会议,则由任期最长的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7.国际足联内部组织规程中应规定主席的其它权力。

  紧急委员会

  第33条

  紧急委员会

  1.紧急委员会应处理两次执委会会议之间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所有事务。紧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执委中挑选的每个洲际足联一名执委。

  2.国际足联主席负责召集紧急委员会会议。如果委员会不能即时召开会议,可通过其它联络方式做出决定,且决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主席应将决定通知执委会。

  3.紧急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应由执委会的下次会议批准。

  4.如果主席因故不能与会,由资格最老的副主席代理。

  5.如果有委员不能到会,主席有权另指定人选代替。另指定的人选必须是执委且与缺席的委员属于同一洲际足联。

  常务委员会

  第34条

  常务委员会

  1. 国际足联设以下常务委员会:

  (1)财务委员会

  (2)内部审计委员会

  (3)国际足联世界杯组委会

  (4)国际足联洲际杯组委会

  (5)奥林匹克足球赛组委会

  (6)国际足联世界青年锦标赛组委会

  (7)女足和国际足联女足赛事委员会

  (8)五人制足球委员会

  (9)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锦标赛组委会

  (10)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员会

  (11)技术和发展委员会

  (12)运动医学委员会

  (13)球员身份委员会

  (14)法律事务委员会

  (15)道德和公平竞赛委员会

  (16)新闻委员会

  (17)会员协会委员会

  (18)足球委员会

  (19)策略研究委员会

  (20)市场推广和电视转播咨询理事会

  2.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执委会执委担任。但是内部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不得由执委担任。

  3.各委员会的委员由执委会根据会员协会、国际足联主席或各洲际足联的推荐指定。

  各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四年。

  4.各委员会的组成,详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组织规程规定。

  5.委员会的主席是其委员会的代表,负责按照相关组织规程的规定进行本委员会的工作。

  6.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办公室或附属委员会处理紧急事务。

  7.各委员会可向执委会提议修订其章程。

  第35条

  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应监控财务管理并就财务事务和资产管理向执委会提供建议。财务委员会应分析秘书处的国际足联预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执委会批准。

  第35条

  内部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财务帐目的完整和可靠性,并应执委会的要求对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查。

  第37条

  国际足联世界杯组委会

  国际足联世界杯组委会应根据世界杯相应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负责组织国际足联世界杯。

  第38条

  国际足联洲际杯组委会

  国际足联洲际杯组委会应根据相应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负责组织国际足联洲际杯。

  第39条

  奥林匹克足球赛组委会

  奥林匹克足球赛组委会应根据相应比赛规程,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负责组织奥林匹克足球赛。

  第40条

  国际足联世界青年锦标赛组委会

  国际足联世界青年锦标赛组委会应根据各自相应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负责组织国际足联世界青年锦标赛和U-17世界青年锦标赛。

  第41条

  女足和国际足联女足赛事委员会

  女足和国际足联女足赛事委员会应根据相应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负责组织国际足联女足世界杯和国际足联U-19女足世界锦标赛,并处理同女足有关的一般事务。

  第42条

  五人制足球委员会

  五人制足球委员会应根据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负责组织国际足联五人制世界杯,制定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以及处理同五人制足球有关的一般事务。

  第43条

  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锦标赛组委会

  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锦标赛组委会应根据相应比赛规程、要求列表和组织协会协议的规定组织国际足联俱乐部世界锦标赛。

  第44条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员会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员会应执行和解释比赛规则,并向执委会提出修订比赛规则的提议。该委员会还应指派执法国际足联组织的赛事的主裁判和助理裁判。

  第45条

  技术和发展委员会

  技术和发展委员会应主要分析足球运动的基本问题以及足球训练中的技术发展。

  第46条

  运动医学委员会

  运动医学委员会应主要处理足球运动中所有的医学方面的事务。

  第47条

  球员身份委员会

  1.球员身份委员会应制定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并监控对该规程的遵守情况,以及确定参加国际足联各项赛事的球员的身份。该委员会的管辖权由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规定。

  2.球员身份委员会还应按照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以及争端解决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对该争端解决委员会的工作负责。

  第48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

  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分析同足球有关的基本法律事务以及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以及会员协会章程和规程的演变发展。

  第49条

  道德和公平竞赛委员会

  道德和公平竞赛委员会应处理所有同足球运动中的道德和推广公平竞赛有关的事务。

  第50条

  新闻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应负责国际足联赛事中新闻媒体的工作条件以及同国际新闻组织保持关系。

  第51条

  会员协会委员会

  会员协会委员会应处理国际足联同会员协会之间的关系并就双方达到最佳的合作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还应监控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和会员协会章程和规程的发展演变。

  第52条

  足球委员会

  足球委员会应处理足球运动的基本策略和组织结构事务以及国际足联、俱乐部、联赛、会员协会和洲际足联之间的关系。

  第53条

  策略研究委员会

  策略研究委员会应负责足球的全球策略以及足球运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第54条

  市场推广和电视转播咨询理事会

  市场推广和电视转播咨询理事会应就起草和执行国际足联同其市场推广/电视转播伙伴的合同以及分析现有的市场推广和电视转播策略向执委会提供建议。

  第六章 纪律处罚

  第55条

  纪律处罚

  纪律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自然人和法人:

  (1)警告

  (2)斥责

  (3)罚款

  (4)收回奖励

  2.对于自然人:

  (1)警告

  (2)开除

  (3)禁赛

  (4)禁止进入更衣室和/或禁止上替补席

  (5)禁止进入球场

  (6)禁止参加任何同足球有关的活动

  3.对于法人:

  (1)禁止转会

  (2)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比赛

  (3)在中立场地比赛

  (4)禁止在某场地比赛

  (5)某场比赛比赛无效

  (6)开除

  (7)罚款

  (8)罚分

  (9)降级

  4.执委会应制定国际足联纪律规则

  第七章 司法机构

  第56条

  司法机构

  1.国际足联的司法机构为:

  (1)纪律委员会

  (2)上诉委员会

  2.上述机构的责任和作用由国际足联纪律规则规定。

  3.司法机构不影响一定委员会的决策权力。

  第57条

  纪律委员会

  1.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所需数量的委员组成。主席和副主席应有法定资格。

  2.此机构的作用由国际足联纪律规则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有至少三名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主席可独自作出裁决。

  3.委员会可以宣布对会员协会、俱乐部、官员、球员、比赛以及球员经纪人施加的处罚,但处罚必须是本章程和国际足联纪律规则中有所规定的。

  4.对于暂停和开除会员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罚,本规定服从于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处罚权力。

  第58条

  上诉委员会

  1.上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足够数量的委员组成。主席应有法定资格。

  2.此机构的作用由国际足联纪律规则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有至少三名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主席可独自作出裁决。

  3.上诉委员会负责听取对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申诉,如果这些决定按相应的国际足联规程不为最终决定。上诉委员会还负责听取对球员身份委员会就会员协会代表队球员比赛资格所做的决定的申诉。

  4.上诉委员会宣布的决定是不可更改的,有关各方必须执行。本规定应服从于在体育仲裁法庭提出的上诉。

  第八章 仲裁

  第59条

  体育仲裁法庭

  1.国际足联在解决任何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球员、官员、以及授权的球员和赛事经纪人之间的纠纷时应创造求助于体育仲裁法庭的可能性。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法庭,总部位于瑞士的洛桑。

  2.体育仲裁法庭的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的程序。实质上,体育仲裁法庭将运用国际足联的各项规程,或者运用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和俱乐部的适用章程以及瑞士法律。

  第60条

  体育仲裁法庭的权限

  1.在向俱乐部、联赛、会员协会、各洲际足联、和国际足联各级别的上诉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只有体育仲裁法庭有权对就最后的决定和纪律处罚决定的上诉进行仲裁。但必须在作出决定的通知发出后10天内向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第61条

  承认

  1.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应承认体育仲裁法庭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确保其会员、下属球员和官员遵守体育仲裁法庭作出的决议。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授权的比赛和球员经纪人。

  2.除非国际足联规程特别规定,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

  3.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执行,各会员协会应在其章程中加入一条款,规定其俱乐部和会员不得将争端向普通法庭上诉,要求所有的争端都应提交会员协会,相应洲际足联或国际足联的司法机构裁决。

  第九章 服从国际足联的决定

  第62条

  原则

  1.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应完全服从国际足联相关机构根据本章程作出的不得上诉的最终决定。

  2.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联赛应采取所有必要预防措施保证其会员、球员和官员遵守这些决定。

  3.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授权的比赛和球员经纪人。

  第63条

  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国际足联纪律规则受到处罚。

  第十章 秘书处

  第64条

  秘书处

  秘书处应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国际足联的行政工作。

  第65条

  秘书长

  1. 秘书长是国际足联秘书处首席执行官。

  2. 秘书长应在按照私法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指派。

  3. 秘书长负责:

  (1)按照主席的指令执行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做出的决议;

  (2)正确管理和保存国际足联的帐目;

  (3)编写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会、紧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4)国际足联的信件来往;

  (5)国际足联和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和委员会的关系;

  (6)秘书处的组织;

  (7)任命和解雇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4.主席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命秘书处的管理人员(各部门主任)。

  第十一章 财务

  第66条

  财政期

  1.国际足联的财政期为四年,从国际足联世界杯决赛次年的一月一日算起。

  2.对国际足联的收入和支出应进行管理以在财政期结束时达到收支平衡。通过创造储备可以确保国际足联完成未来的职责。

  3.秘书长负责在12月31日做出国际足联及其各附属机构的统一帐目。

  第67条

  审计公司

  审计公司应对财务委员会通过的帐目进行审计并向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审计公司一次的指定工作期限为四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

  第68条

  会费

  1.每个会员协会应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交纳会费。新会员第一年的会费应在其成为会员的那届代表大会结束后30天内支付。

  2.会费的数额根据执委会的建议每四年由代表大会决定。每个会员协会的会费相同,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

  第69条

  结算会费

  国际足联可以借记会员协会的帐户以结清会费。

  第70条

  税费

  1.每一场会员协会间的"A"级国际比赛,会员协会都要向国际足联缴纳一定的税费。奥运会的足球比赛也是国际比赛。税费的数额由《章程实施细则》根据比赛的实际收入来规定且不得超过举行比赛的国家的会员协会的支付能力。

  2.根据自己的章程和规程,洲际足联也有权在国际足联税费之外征收自己的税费

  第十二章 赛事和竞赛中的权利

  第71条

  权利

  1.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

  2.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还应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

  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

  第72条

  授权

  1.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

  2.执委会应发布有关这方面的特别规程。

  第十三章 竞赛

  国际足联赛事决赛阶段比赛

  第73条

  赛地

  1.执委会应决定国际足联组织的赛事的决赛阶段比赛的赛地。作为惯例,同一项赛事不应该连续两年在同一个洲举办。执委会应就此发布指导方针。

  2.国际足联世界杯规程应规定必须获得一定数量的总收入以用于未来发展。

  国际比赛和赛事

  第74条

  国际比赛日

  执委会应制定一个国际比赛日年历。经过同各洲际足联协商,各洲际足联,会员协会及联赛都应遵守此比赛日安排。

  第75条

  国际比赛和赛事

  1.执委会负责发布组织会员协会代表队之间,联赛间和/或俱乐部间的国际比赛和赛事的规定。未经国际足联允许不得举行任何比赛或赛事。

  2.执委会可以制定进一步的技术规定。

  第76条

  接触

  1.未经国际足联批准,不得同非国际足联会员或非洲际足联临时会员的协会或其所属俱乐部进行比赛或进行体育接触。

  2.不得同球员不属于国际足联下属的俱乐部或联赛的球队比赛。

  3.会员协会及其俱乐部未经其他会员协会的批准不得在其境内比赛。

  第77条

  批准

  除了特殊情况,任何会员协会下属的协会,联赛或俱乐部不得属于另一个会员协会,或未经现有或将来的会员协会和国际足联的授权不得在另一个会员协会的境内参加比赛。

  第十四章 最终条款

  第78条

  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和不可抗力

  执委会对任何本章程为规定的事务或不可抗力的情况有最终决定权。

  第79条

  解散

  如果国际足联解散,其资产将移交给其总部所在国的最高法院。该最高法院将按"托管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托管,直到国际足联重新建立。

  第80条

  过渡期管理

  2002年5月29日汉城国际足联常规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的任期将延长至2007年的常规代表大会。

  第81条

  章程的执行

  本章程于2003年10月 日多哈国际足联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2003年10月 多哈

  以国际足联执委会的名义

  主席 秘书长

  约瑟夫 布拉特 乌斯 林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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