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解析足协处罚令 主裁谭海报告“拯救”上海国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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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1:32 东方体育日报 | |||||||||
中远俱乐部受到警告,球员陆炜被停赛八场、罚款四万,足协纪律委员会昨天正式开出罚单。据了解,之所以江津、祁宏等人没有受到影响,而俱乐部仅仅受到警告,关键原因在于当场主裁判的判罚和比赛监督递交的比赛报告。 在足协内部会议上,根据当场主裁判谭海提供的情况,并没有将中远队当场的行为定性为“罢赛弃权”。按照比赛规则和相关程序,“罢赛”的前提条件是:主裁判会同比赛
谭海作出如此处理的依据是,当时场上只有少数中远球员出场,还有相当部分球员在场上,而且俱乐部董事长徐泽宪和总经理王国林也在不停地进行说服工作,因此他选择了相对缓和的处理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按照这种分析和认定,国际队所有的行为都不会被定性在“罢赛”概念之内,所有的行为(只要没有真正犯规的举动)都会被淡化理解。而在当场比赛监督的报告中,也没有对江津、祁宏等人行为的具体定性,只是明确提出了赛后陆炜企图打裁判。 事实上,《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对于罢赛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第二章第三节第11条规定,对于罢赛的不同程度,要处以从罚款到降级各类不同处罚。但是由于国际队没有被定性为“罢赛”,因此也就没有相应条款可以遵循。但是毕竟国际队的行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因此如何消除这种影响,警告后来者,则让纪律委员会颇费心思。 在广泛征询了各位委员的意见之后,纪律委员会认为“上海国际队部分运动员对裁判员判罚提出质疑,致使赛场混乱,造成比赛中断”。作出了对于俱乐部进行“警告”、对于球员个人进行“重罚”的“组合拳”。由于比赛监督在赛后报告中明确指出了陆炜企图打裁判的行为,因此按照纪律处罚办法十五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陆炜施以重罚:停赛八场中超联赛第五、六、七、八轮,中超杯第二回合两场比赛,若中超杯第二回合出线,则停止中超杯第三回合两场比赛,否则停止中超联赛第九、十轮,罚款四万元。 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足球俱乐部: 在2004年5月30日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第四轮第022场上海国际队对上海申花队的比赛进行至89分钟时,上海国际队7号运动员吴承瑛在与上海申花队10号运动员张玉宁挣抢球时,在禁区内将张玉宁拉倒,被裁判员判罚点球。此时上海国际队部分运动员对裁判员判罚提出质疑,致使赛场混乱,造成比赛中断。在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和总经理等的积极劝导下,使比赛得以恢复。在比赛结束后裁判员退场过程中,上海国际队15号替补运动员陆炜不顾队友的阻拦,冲进场内击打裁判员,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国际队和运动员陆炜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上海中远三林足球俱乐部国际队提出警告; 二、给予运动员陆炜停赛八场中超联赛第五、六、七、八轮,中超杯第二回合两场比赛,若中超杯第二回合出线,则停止中超杯第三回合两场比赛,否则停止中超联赛第九、十轮,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希望各足球俱乐部要引以为戒,加强对本俱乐部运动员的精神文明及职业素质教育,规范赛场赛风,维护赛场秩序,杜绝一切违规违纪的行为。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追加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作者:顾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