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突降“规定” 辽足转让横遭当头一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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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0:10 沈阳晚报 | |
正当社会各界包括辽足俱乐部的内部人士准备揭开辽足新东家的面纱时,中国足协于12月16日给每个“暂”进入中超的俱乐部下发了一份《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其中,对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做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对此,昨天下午5时,辽足俱乐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转让一事首次公开发表了意见。事件回放 本次发布会上,辽足副总黄祖钢代表俱乐部宣称:“由于刚刚接到中国足协下发的相 在“规定”中,中国足协不但将产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了三种划分,更对受让方的条件也做出了详细的明文规定,如“必须是在国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必须营业三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接受转让的资本能力;无严重的违法经营记录;保证落实《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承认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可见,中国足协对于经营足球产业的企业在规定上越来越严格了,从此项规定中也不难发现,如果按照此项规定俱乐部寻找新的买家,今后也不会再出现类似辽足俱乐部这种经营困难,拖欠球员工资、奖金等问题。 此外,在全文的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中超俱乐部进行主要产权或全部产权转让时,俱乐部必须事先向中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据记者了解,至少到目前为止,辽足并没有向中国足协提出有关转让股权的事宜。当然,在没得到此通知前,不排除辽足俱乐部并不清楚中国足协在这方面的相关条例。最为细致的是,在文件中,中国足协对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居然也列出了诸多“必行”条款,包括“受让方也必须同时向中超委员会提出接受俱乐部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详细内容甚至涉及到“受让方要提供资产验资报告、最近三年的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等等。对于这样详细的报告,任何一个企业也要花费一定时间来整理,何况到本月20日如辽足再不正式公布转让,涉及球队的方方面面都将受到制约。 制约辽足目前无法及时完成转让的另一重要条约是,“中超委员会接到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和受让方接受俱乐部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及符合中国足协要求的全部条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如不被确认,予以退回。如被确认,从第四个工作日起,由中超委员会向各中超、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或社会相关方面发布该产权转让申请的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从此项条约中不难看出,要让辽足按照这个规定来运作转让一事,在时间上过于紧张,一旦在某方面“卡壳儿”,将影响球队的下一步运作。 除去在时间上来不及外,中国足协在文件中还对产权转让与俱乐部及球队名称上制定了严格条例。“转让前俱乐部为中性名称(不含股东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或品牌等)的,转让后不能对其名称进行变更”,辽足俱乐部目前就属于此种状况,如果新东家接手辽足,对于这方面有无要求,辽足俱乐部都要做周全考虑。在冠名上,同样也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辽足如若想完成股权转让,需要具体操作的事情相当复杂,而一旦在某一环节处发生“意外”,必然会影响辽足转让的时间,在进中超最为关键时刻,任何不符合足协规定的动作都可能导致辽足的股权转让成为“文件”牺牲品。 本报记者孙天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