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车祸赔偿案难了断:曲家574万 张家最多7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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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7:12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0月24日9点,备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正式开庭,曲乐恒到庭,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张玉宁没有出席此次庭审。原告方出庭人是曲乐恒及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审判长韩宝良,审判员是李炯华,程世刚。 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两轮辩论,庭审于12点10分结束。由于双方对赔偿额分歧比较大 经过两轮的辩论后,法官提出原被告双方是否和解,原被告也同意调解。但是曲乐恒提出张玉宁应先支付一部分治疗费用。而张玉宁律师表示调解后,会将调解书交给法院。 今天的庭审吸收了全国数千十家媒体的记者,审判长是沈阳市东陵区法院的副院长韩宝良。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曲乐恒的律师孙茂航首先宣读了起诉状。起诉状曲乐恒要求张玉宁共赔偿574万元,孙茂航出示了29份证据证明574万元的由来。这574万的费用中有今后50年的生活费用、此前已经花掉的41万元、后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伤残用具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曲乐恒为一级伤残)和精神赔偿费(此项占100万元)。对于曲乐恒提出的574万元的赔偿,张玉宁的律师刘宏同意曲乐恒律师出示的24份证据,但他对一些费用提出质证,刘宏认为,这费用有很多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其中治疗费的票据显示是31万,而不是41万。而曲乐恒的用药也超出一定的范围,刘宏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不予支持。胡安潮律师表示,曲乐恒所要求赔偿的将近574万元,完全是依据相关的标准,由自己和曲家依照细化的项目一项项地具体核算出来的,比如已经产生的治疗费用、护工费、生活费以及未来的继续治疗费等等,可以说,每一笔钱都要得有根有据。 治疗费增加是因为曲乐恒需要两个人护理,不是原先的一个人,还有曲乐恒的父母需要在北京居住,这些都是费用增加的原因。 在曲乐恒要求赔偿的数额中,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占了很大的份额。胡律师对此的解释是:“精神赔偿其实就是抚恤金。法院不可能规定一个人断了一条腿可以得到多少精神赔偿,断了两条腿应该得到多少精神赔偿。所以,在精神赔偿的问题上不应该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规定精神赔偿的最高限额是不适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特点,不能把各个案子做横向的简单比较。”张玉宁的律师提出不同的观点,刘宏说,精神赔偿各地有各地的赔偿法,辽宁省有关部门规定:精神赔偿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五倍,以此类推,曲乐恒的精神赔偿不超过3万6千元。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适用民法还是适用“交通道路管理办法”,双方就本案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曲方律师认为应该遵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以《民法通则》为主要依据,“交通肇事管理办法”是1991年制定的,不适时宜了。100万也不能抚平受伤的心灵创伤。而张方张维林律师则认为要遵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优先试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曲乐恒要求张玉宁首先支付自己部分治疗费。张玉宁的律师刘宏则代表张玉宁及其家属向曲乐恒表示道歉,但曲乐恒拒绝了刘宏的当面道歉,他说,我只接受被告张玉宁本人当面的道歉,不接受其它人的道歉。当审判长提出是否接受调解,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张玉宁的律师提出庭审过后把调解书送给法院。 由于双方当庭并未调解成,审判长也并未对具体赔偿金额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琳认为,曲家的赔偿金额过大,张玉宁家能够接受的金额应不超过70万元。曲乐恒的代理律师胡安潮认为,调节的最低限额要保障曲乐恒的生存。(虎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