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诉张玉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庭审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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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6:39 东北新闻网-体育频道 | |
2003年10月24日9:00,备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正式开庭。原告曲乐恒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庭,被告张玉宁仅委托其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出庭。原告方出庭人是曲乐恒及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审判长韩宝良,审判员是李炯华,程世刚。 时间:2003年10月24日9:00地点: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 案件背景: 2000年4月26日,一起交通肇事毁了辽足的主力队员曲乐恒的一生,而车祸的肇事者正是曲乐恒从小玩到大的队友--张玉宁。三年后的今天,曲乐恒一纸诉状将这个"好友"推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车祸带来的损失574万元。历经了三年的纠纷,引起了媒体各界的关注。 法庭调查: 原告方诉讼请求: 诉讼理由:2000年4月26日,由被告张玉宁驾驶的汽车,在安全驶过弯弯曲曲的土道后,突然撞向道旁的大树上,致使原告曲乐恒受伤。经鉴定,原告为重伤,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责任。 诉讼请求:(共6项) 1.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960226.5元)、就医交通费(7933元)、亲属住宿费(40800),共计1420362.3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205元)、营养费(178720元)、伤残鉴定费(400元)、社会职业健康咨询费共计195325元。 2.残疾人用具费、护工费、常规检查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在内共计2530845.64元。 3.被告预先支付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元。 4.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5.要求被告张玉宁当面赔礼道歉。 6.诉讼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7.追加赔偿 为此,原告提供相关票据,及曲乐恒主治医生建议等作为主要依据。 被告方答辩: 答辩前说明,受被告人委托,再一次代表张玉宁及其父母向曲乐恒表示道歉,此前对此被告已在媒体公开道歉,现在再一次对此表示道歉。 被告律师称,本案应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办法》本案中,1.医疗费:41万元,与实际票据不相符,应严格按照医院票据记载计算。2.原告自购药品,由原告自行承担费用。3.辽足已为其交付30余万元医疗费,被告不予赔偿,否则,原告得双份赔偿。4.按照《办法》规定,原告的住院护理费,护工费过高。5.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正确,但是营养费不是17万,而应该是3.5万元。6.原告的住宿费用,就医交通费用应提供票据。7.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太高! 法庭激辩四大焦点: 审判长韩宝良就本案共提出四大焦点: 焦点一,被告代理人认为,医疗费30万,保险理赔金已由保险公司及辽足俱乐部付清,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二,被告代理人认为护工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超出标准,不应全部赔偿。只赔偿法律规定限额。 焦点三,被告代理人认为,残疾人用具费超出标准。举例:原告代理人陈述,光一辆轮椅就需要4000元,但被告代理人陈述,市场价格,轮椅是300-1000不等。 焦点四,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被告预先支付今后五年继续治疗费用的要求予以驳回。 双方辩论: 原告:首先是曲乐恒要求发言,曲乐恒谈到3年的苦闷,正义得不到伸张,公正得不到评判,发言不到2分钟,便哽咽的说不出话来。后来,由其代理律师为其继续读完了他自己手写的稿子。 之后,由其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发言,提出辩论的5点: 1.胡律师提出了责任归属问题,认为应该遵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以《民法通则》为主要依据,指出对方律师遵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优先试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不对的。 2.胡律师提出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认为应该主要适用《民法通则》。 3.孙律师提出了被告的赔偿能力问题,认为,年薪280万的张玉宁绝对有能力赔偿。 4.孙律师提出了精神速还赔偿的问题。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不是区区100万所能抹平的。 5.孙律师提出被告答辩问题的反驳。 被告:张玉宁代理律师刘宏提出本案争议问题: 1.法律依据,法律适用等理论问题应庭下探讨,本案,是民事方面的交通道路损害赔偿案,是民事纠纷,但,并不影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能解决的时候,可适用《民法通则》。 2.应查明事实,刘律师指出,赔是要赔的,但要看赔多少。原告的误工费,护工费,残疾人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及生活补助,要按照法律规定赔,要注重程序,遵照程序法。 3.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对此既没有明确计算公式,没有明确数额,但各地规定不同,赔偿比例不用。 4.刘律师最后提出了情与法,表明同情曲乐恒,但在同情的基础上,要遵照法律行事。 第一轮辩论结束 曲乐恒提出补充辩论: 1.轮椅,不是300到1000的价格,自己用的就4000元,还不是最好的,同一个牌子,最好的要6000多。 2.到香港买的药GM1,是两大医院极力推荐的,并非自做主张。 3.要求张玉宁当面道歉!而不是其代理律师的"代理道歉"! 曲乐恒要求张玉宁先支付部分医疗费,供其近期治疗。 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在本次庭审的最后,双方就两大问题发生冲突,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1.双方就本案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曲方律师认为应该遵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以《民法通则》为主要依据,而张方律师则认为要遵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优先试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共识。 最后审判长韩宝良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双方庭上和解的判决。由于双方不能当庭提出和解方案,审判长决定庭后递交方案,再行和解,时间另行通知。(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