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起诉状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5:4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原告:曲乐恒 男 汉族 26岁 职业足球运动员 被告:张玉宁 男 汉族 26岁 职业足球运动员 案由:人身伤害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和护工费411402.89元(截止至2003年3月31日);误工费960226.5元;就医交通费7933元;亲属住宿费40800元(截止至2003年5月31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4205元(截止至2003年3月31日);营养费178720元;伤残鉴定费400元;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2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人用具费1261119.6元;护工费807496.8元;常规检查费用:50982元;残疾人生活补助金411247.24元。 3、判令被告预先支付原告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本诉讼所支村的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被告驾驶辽A25036号轿车沿东陵区王宾乡至付家村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突然撞向公路左侧路边树上,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原告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本次车祸造成原告胸前脱位、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截瘫、双下肢感觉及运动丧失、二便失禁,损伤程度为重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节略) 根据医生的意见和北京博爱医院的证明,原告今后的治疗尚需继续进行。继续治疗的作用,一是防止原告因受伤害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发生,维持原告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二是巩固已有的治疗效果;三是对因伤害给原告带来的身体功能障碍通过治疗得以部分恢复。基于原告目前的经济条件和今后就医的需要,原告要求被告预先支付今年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元(医疗费463813.8元,治疗性功能障碍手术费80000元)。 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年仅23岁,正处于职业足球运动员发展的黄金时期,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使原告丧失了似锦前程,而且丧失了基本的工作和独立生活能力。事故发生时,被告不但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而且不对原告进行抢救,独自离开,自事故发生至今,经原告以及交警部门多次催要,被告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不为原告预付任何医疗费,使原告的治疗多次陷入困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终身的巨大精神痛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交警对原、被告的赔偿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5月23日,调解终结。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乐恒 2003.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