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张玉宁答辩状全文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15:14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答辩人:张玉宁男汉族26职业:足球运动员 因曲乐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许,答辩人(当时为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驾驶辽AZ5036号轿车至东陵区王滨乡付家屯路段,因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左侧,撞在路旁树上,使乘车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即辽宁省统计部门确定的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效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答辩人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误工费: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入院时间2000年4月26日至定残时间2003年3月12日。误工天数:1,050天,200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3,780元/年,(3,780元/365*3)*1,050天=32,613元。 3、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三款:住院伙食补助费,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天数总计947天(截止2003年3月31日)15元*947=14,205元 4、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四款: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住院天数:947天,人数:2人,2000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3,780元/年。(3,780元/365*2)*947天=19,697.6元。 5、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五款: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城镇生活费支出:4,654元*20年=93,080元。 6、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六款: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轮椅1,250元/台,赔偿30年,每台使用年限4年,1,250元*8台=10,000元,10,000元*10%=1,000+10,000元=11,000元。(含维修费) 7、残疾者护理费:2002年城镇生活费支出:4,654元*20年*1人=93,080元。 8、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十款: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原始证据) 9、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十一款:住宿费:按照效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原始证据) 10、继续治疗费、常规检查费:依据《办法》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答辩人认为原告于2003年2月20日治疗终结进行伤残评定,2003年3月12日定残为I级,治疗终结就不存在继续治疗费、常规检查费。受损部位适当的功能训练费,具体数额应根据原告的病历、医院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原始证据确定。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辽宁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2000年国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7,370元/年*5=36,850元。 四、康复咨询费2000元,法律没有规定,不应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