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并肩成长今朝法庭相煎 曲乐恒车祸赔偿案今日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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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00:58 北京娱乐信报 | |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都是张引教练从小带大的队员,一个是传说中的老七,一个是从此可能再也无法站立起来的受害者,他们曾经在一起度过了将近20年的时光,那份情感,本来应该像“兄弟”一样;却还是要走向法庭。今日,绿茵无言,足球无言。 -曲乐恒:我得考虑将来怎么活 其实我们两家在这个案件上的最大差异就是在于由哪条法规来作为衡量最终赔偿金额的标准。张玉宁他们家认为此案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公安部在1991年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是在庭外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而我们根据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我觉得现在既然已经准备由法院来处理,那么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赔偿时间限定为20年,但20年对我来说是不合理的,难道过了20年之后我就不活了吗?后面的生活我怎么过? 另外,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不存在精神赔偿费的,而《民事诉讼法》里面包括,现在张家都承认有赔偿费,而且法院也肯定会判定存在赔偿费,那么这个案子也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 其实在我提出的570多万元里,除了精神赔偿费误工费要法庭酌情判定之外,其他包括残疾人用具、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已发生的治疗费都应该按照具体的证据来支付。 特约记者王江/摄 -张玉宁:法院判多少赔多少 备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将于今天上午正式开庭,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张玉宁已经确定不会出席此次庭审。 申花队最近几天一直进行封闭训练,当记者就今天的曲张官司一事采访张玉宁时,张玉宁先是以训练很累为由不愿说话,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张玉宁作了如下简短的表态:“我和曲乐恒从小就在一起踢球,曲乐恒弄成现在这个样子我心里也不好受,明天法院就开庭了,这件事很快就能有结果。我在这件事上的态度是,法院最后判我赔偿给曲乐恒多少钱,我就赔多少,我不会有任何异议的。” -曲家律师:索赔573万有理有据 曲乐恒所要求将573万元的赔偿是完全依据相关的标准,并且由我自己和曲乐恒一家根据具体的票据算出来的。 我认为此案我们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还是在于到底使用哪条法律法规来确定此案的判案原则。你说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该不该赔偿,赔多少?再一个就是被告方有没有能力去赔偿,如果没有能力,给人家造成倾家荡产的结果,肯定是不人道的,但既然有能力进行赔偿,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去进行赔偿。 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我认为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特性,不能拿其他案件来做比较,至于法庭上会判多少,我想这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其实通过这件案子,或许可以在我国法律界开创一个先河,如果能够如愿赢得这场官司,也许将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借鉴的案例。 -张家律师:合理的就会赔偿 张玉宁的律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维琳日前就本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曲乐恒所提出的573万元的赔偿是否合理?张维琳说:“曲乐恒有权提出自己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但法院不会把他的要求作为判罚的准绳。” 曲乐恒车祸赔偿案适用什么法律?张律师说,这个案子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为这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应该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了。 那么,是不是对曲乐恒造成的所有伤害张玉宁都要赔偿?张维琳律师说:“合理的会赔偿,不合理的就不会赔偿。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定的,张玉宁就一定会赔偿。” -开庭时间 今天上午九点 拖延长达三年之久的曲乐恒车祸索赔案今天上午9时将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张玉宁将不出席今天的庭审。 此案原定在一楼的小法庭进行审理,但考虑到旁听的人会比较多,在曲家的争取下,法院最终决定将审判改在二楼的大法庭。作为这种变动的一种保全手段,法庭让曲乐恒立下了在上楼过程中出现任何后果自负责任的保证书。 开庭时间:2003年10月24日上午9点 开庭地点: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 原告方出庭人:曲乐恒 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 被告方出庭人: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 审判长:韩宝良 审判员:李炯华程世刚 -案件焦点 曲乐恒索赔573万 记者通过多天的跟踪采访了解到,此案的焦点问题不是在谁会胜诉,而是在于张玉宁一方到底应该在这个案件当中赔偿给曲乐恒多少损失。曲乐恒向张玉宁索赔金额共573万元。 曲乐恒具体索赔金额为: 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亲属住宿费共计1420362.39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社会职业健康咨询费共计195325元 残疾人用具费、护工费、常规检查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在内共计2530845.64元。曲乐恒提出要求被告预先支付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13.8元 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追加赔偿:40000元 共计:5730346.83元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两方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分歧。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件中,张玉宁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而曲乐恒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关于此案中的赔偿,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依据来进行计算衡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被告方应该负责原告方未来20年的生活保障和相关治疗等费用,但《民事诉讼法》中在这个年限上以现在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减去现在年龄的时间为标准。 信报沈阳专电特派记者郭梁 -双方四大分歧 误工费:张玉宁在答辩书中认为,误工费损失过分高于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办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对被答辩人误工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辽宁省地区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的三倍。2000年辽宁3780元/年/人,被答辩人误工天数为1069天,应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3213元。 曲乐恒则按照辽宁足球俱乐部与他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和奖金总和,三年相加为120万左右。 护理费:曲乐恒认为,应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赔偿今后46年的护理费,由于自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有两人护理是必须的,两人工资相加为1400元/月,经过计算之后,这项费用应该在80万元左右。 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已经发生的护理费,曲乐恒住院累计947天,而护工原来有固定收入的,按沈阳人均年收入计算,应该最高赔偿29422元。 残疾人用具:曲乐恒认为,应该按今后46年的所有残疾人必须的物品价值总和进行赔偿,而且最终算出来的金额完全是根据北京博爱医院开具的证明来计算的,为1261119.6元。 张玉宁认为,曲乐恒提出的很多用品不属于残疾人必须用具,而且计算年数仍应以20年计算。 精神损失费:曲乐恒提出100万元。张玉宁认为,应该按照沈阳当地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乘以5的标准计算,即7370元(沈阳国有企业年人均收入)乘以5,应为36850元。 郭梁马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