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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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11:0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第一章联赛的主办和管理 第一条联赛组别、名称、参赛队数 一、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分为:"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和"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 二、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是由国内最高水平的俱乐部队参加的比赛,2003年参赛队为15支。 三、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是由国内次高水平的俱乐部队参加的比赛,2003年参赛队为14支。 第二条联赛的主办和管理 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体能测试 第三条参赛资格 一、拥有一支甲A或甲B球队,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甲A或甲B俱乐部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的俱乐部,可以获得参加相应的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或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的资格。 二、在参赛俱乐部队报名,通过审核,领到《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参赛证》)的运动员,可以获得代表本俱乐部队参赛的资格。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持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的教练员,可担任甲级俱乐部队的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应持有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及以上级别证书)。 第四条报名 一、报名时,每个俱乐部应报:队名全称和简称。 二、每支球队可报名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2人、翻译1-2人(如更换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必须事先报联赛委员会并获批准),国内外运动员总共40人。报名运动员必须是本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或依照转会规定完成了转会手续的运动员(2000年10月30日起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其中,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名,同一场比赛中同时上场比赛的不得超过3名。 三、每个俱乐部国内运动员全年可多次报名:2003年甲级联赛及足协杯赛第一次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2月10日;其他各次为:在"间歇期"开始至重新开赛前的一周;二次转会国内球员可在二次转会有关通知办理手续截止期前补报;其他补充通知允许补报运动员的期间。(注:"间歇期"是指本组别联赛休赛超过两周的期间) 四、每支俱乐部队在每场比赛中必须要有不少于两名U21的国内运动员上场比赛(2003赛季仍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违反此规定的球队,当场比赛按弃权处理(见本规程第十一条) 五、在甲级联赛中报名的运动员,可同时报名代表本俱乐部参加甲级预备队比赛。 六、所有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前,无论参赛资格材料如何齐全,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参赛证》;并要接受当场比赛监督的审验。否则,将不允许继续参赛。 七、外籍运动员可在7月20日前,不受时间限制更换或补报,但整个赛季中报名的外籍运动员的总数不得超过7人次。 八、被替换的外籍运动员不得再代表原俱乐部参加本年度的正式比赛。如转入其它俱乐部参加本年度甲级联赛,其在此之前累计的红黄牌和所受纪律处罚继续有效。 九、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43号,运动员报名号码不得更改,已使用过的号码,不得在更换运动员时重复使用,同时,甲级联赛报名与足协杯赛报名应使用统一号码。 第五条体能测试 中国足协决定对参加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的国内球员实施体能测试。除守门员及按有关通知可以免测的运动员外,体能测试未达标的运动员,将不能参赛。在经补测合格后,方可获得参赛资格。(请参照《关于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队体能测试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六条竞赛办法 一、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和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均采取主客场双循环的比赛办法。 二、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联赛委员会有权对赛程做出更改。 第七条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积分相等队当年联赛全部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五)积分相等队当年联赛全部比赛的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奖励与降级 第八条奖励 一、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第一名的队,每人分别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三、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和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分别获得甲A"公平竞赛队"奖和甲B"公平竞赛队"奖。 四、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新人"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五、设立"最佳赛区"奖和分项最佳赛区奖。 第九条2002-2003捆绑综合名次和降级 根据2002年甲级联赛规程第九条的规定,2003年赛季结束后,2002年与2003年联赛名次将进行"捆绑"。 2003年赛季结束后,"综合名次"列甲B联赛最后一名的球队降级。 2002-2003综合名次"捆绑"计算方法如下: 一、2002-2003年联赛综合名次分值=(2002年名次×0.5)+2003年名次; 二、2002-2003年联赛综合名次按"综合名次分值"排列,分值小的列前; 三、2002年赛季结束后,从乙级联赛升入甲B联赛的两支球队,其名次排列同2002年甲B联赛的最后两名; 四、"综合名次分值"相同,2003年名次列前的列前; 第五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赛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与参赛俱乐部共同签署的《联赛责任书》。 四、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参赛俱乐部共同签署的《联赛工作协议》。 五、赛前联席会必须按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赛前联席会程序及要求》进行,该文件中的要求与本规程具同等效力。 六、执行联赛委员会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而发布的其他通知和规定。 七、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并提供。 第十一条比赛弃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有未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参赛证》也未得到联赛委员会准许、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五)上场比赛的"U21"国内球员不足两人。 (六)中途退出联赛。 二、对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比赛场地 一、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范》的要求,只有获得联赛委员会颁发的《合格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体育场,才可举办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 二、各俱乐部对当年度比赛准备使用的体育场包括后备体育场,必须在联赛开始前两个月向联赛委员会提出审核颁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颁发《合格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 三、任何俱乐部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赛季期间迁移新的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两个月前向联赛委员会申请办理体育场《合格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 四、各俱乐部所选择的比赛体育场,除非客观条件并经联赛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球队乘车从机场到达比赛场地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五、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体育场是否符合举办比赛的标准,有权将比赛安排在后备体育场、中立场地或对方的场地进行。 第十三条比赛时间 一、俱乐部必须在运动队报名同时,向联赛委员会提交当年度每一主场比赛的具体时间表。 二、所有比赛以秩序册公布的时间为准,任何俱乐部如要变更比赛时间,必须提前至少一周并随附客队书面认可函通过赛区委员会(赛区会员协会)向联赛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比赛不能如期进行,主客队俱乐部可以协商变更比赛时间,但必须报经联赛委员会批准。 四、联赛委员会有权依据特殊情况要求俱乐部调整比赛时间。 第十四条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准备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皮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安排在训练场,进行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安排在比赛场,在与比赛相应的时间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训练场或其他的训练条件。 第六章裁判员 第十五条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到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联赛管理 第十六条联赛委员会 一、联赛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领导下的专项委员会,全权负责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B组联赛、足协杯赛的组织和管理。同时,受中国足球协会委托代管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各赛区委员会负责人、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前一赛季工作,研究部署下一赛季工作。必要时,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三、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一名专职副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或紧急事务。 四、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秘书长依照该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领导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处理联赛日常事务。 五、根据联赛委员会职责,办公室设立如下部门: 1、安保部:统一部署联赛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2、竞赛部:制定联赛规程,编排和更改联赛日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接受报名,组织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3、资格部:负责审核、办理《参赛证》、《教练员执教资格证》。 4、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5、调研部:负责联赛技术统计和调研工作; 6、新闻部:管理联赛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7、开发部:协调、落实联赛工作协议中的商务工作,指导和协助赛区商务开发工作; 8、财务部:管理联赛财务工作,受理赛区委员会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赛区委员会 一、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在联赛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在当地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组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常务工作。赛区不干预俱乐部经营,俱乐部不干预赛区组织工作。 三、赛区委员会建立安保、接待、竞赛、调研、新闻、开发、财务组,负责相应的赛区工作,确保赛区的安全秩序,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和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比赛监督 (一)、联赛委员会设立比赛监督制度。比赛监督由联赛委员会委派。 (二)、比赛监督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足协杯赛比赛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并对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八章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纪律委员会 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诉讼委员会 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九章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球队接待 赛区为客队提供机场到驻地的接送及本规程安排的训练、比赛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由主场赛区会员协会接待,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介入该接待工作。 四、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用车由赛区会员协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联赛工作需要,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或新闻监督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其费用由赛区代支,由中国足球协会在与赛区结算甲A联赛或足协杯赛接待费用时,一并支付。 第十章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联赛经营 一、杯名、广告经营 (一)、甲A俱乐部及赛区要严格执行《联赛工作协议》。除《联赛工作协议》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和部分赛场广告外,其他广告由主场俱乐部自主经营。 (二)、甲B联赛未整体冠名和转让赛场广告,甲B俱乐部可转让主场赛区冠名权,自主经营所有广告。 二、门票经营 联赛门票由主场俱乐部自主经营,其门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为保障联赛及俱乐部利益,每场比赛的赠票和工作票不得超过5%。 三、电视转播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俱乐部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接受主场俱乐部转让的当地电视机构,必须负责向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转播机构提供电视信号。 四、其他经营 其他可以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和约束外,一律由主场俱乐部自主经营。 第二十五条联赛费用 一、中国足球协会承担的费用: (一)、依照《联赛工作协议》,将整体转让的甲A联赛杯名、广告收入,向甲A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进行分配; (二)、将全国性电视转播和境外电视转播转让的收入,向相关俱乐部及会员协会进行分配; (三)、依照《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负责甲A联赛中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人员的相关费用。 二、主场俱乐部承担的费用: (一)、体育场租金、安全保卫费; (二)、赛区委员会组织工作费、工作津贴; (三)、客队工作和比赛、训练用车费; (四)、甲B赛区的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人员的酬金通过赛区协会支付; (五)、向中国足球协会上缴每场比赛总收入的2%; (六)、在每场比赛的门票收入中,甲A俱乐部分别向中国足球协会和主场会员协会各交纳5%的分成,甲B俱乐部向主场会员协会交纳2.5%的分成。 第十一章财务 第二十六条财务报表 一、中国足球协会委托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联赛委员会财务部。 二、全部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联赛委员会财务部。 第十二章其他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七条俱乐部在每一主场比赛前一天,应向主场会员协会提供免费工作票100张,以满足当地足球工作者观摩比赛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确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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