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力帆俱乐部董事长尹明善非常繁忙,作为重庆市工商联主席要参加工商界人士的一个座谈会,但收到本报记者的手机短信息后,尹总下午6点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并嘱托秘书把他亲自撰写的"讨伐"实德系的檄文传给本报。尹总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说:"这次只给你们传文章的第三部分,因为这篇文章虽然是我亲笔写的,但将是以力帆足球俱乐部的名义在香河老总峰会上正式宣读,所以,不便在会前把全文传给你们,实际上现在传的第三部分就是核心内容,代表了我和力帆的主要观点。有些内容将在会上说,毕竟我们还是要讲
一个组织程序,还没有向足协和其他俱乐部同行通报前,就通过媒体向外界捅出来,终归是不好。"尹总最后还风趣地对记者说:"我们的斗争要做到有礼有节!"
报载,有俱乐部打算用法律手段来证明他们的关联关系合法,反证足协章程为不合法。比如,他们可以说,一个股东可以入股若干个公司,并不违背公司法、会计法,为什么不可入股两家同级俱乐部,难道足协的规章大得过法律游在中国,其实在好多国家也一样,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政策,还有规章,所以通称为法规。比如有许多企业,根据《公司法》可以拿到生产摩托车的工商执照,但中国还有行业管理政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政府就不给你许可手续(现在叫上《公告》,过去叫上《目录》)。没有许可手续即使有工商执照,自行生产的,执法部门可予以没收、处罚。规章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呢?
我们认为:1.规章必须是依法制定的;2.规章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只要具备了上述两条,规章就具备了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这样的规章,我们可以理解为子法。中国足协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它依法制定的规章,对团体内的成员,就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当然,这些规章不能与法律抵触,否则无效。比如,同一场球,积累两张黄牌,可以罚某个球员下场,并再罚停赛一场。但足球有关的规章就不可能罚他被拘留。因为刑事拘留属刑法管辖,足球规则不能与之冲突。黄牌处罚条款是足协依法制定的,又不与任何法律相冲突,它是有效的、强制性的。反过来,被罚球员绝对不可以说:"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两张黄牌被罚下场,停赛一场。我有劳动的权利,有比赛的权利,足球规则与法律相抵触了。难道足球规则还大过法律游"行规(足球规则)与法律谁大,是一个伪问题。法律肯定大,而依法制定的一些行规,只要不与法律相冲突,它就是行内成员必须遵守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强制性条款。当然,超过了足球界的内部争议,如打架伤人,受贿黑哨,仍然应上法庭。法律与行规各有不同的管辖范围,而不是谁大谁小。既然足球规则具有法律效力,那它就是足球界的法律。
党的十六大报告教导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足球上,任何俱乐部和足协会员,都不允许有超越足球规则的特权。足球具有公益性、公众性和公平性,打算用实力或技巧在足球比赛中操纵、垄断,置足球章程于不顾,就损害了足球的公益性、公平性,不得不令我们担忧。由于足球的公众性极强,无论用多么高明的手法也瞒不过人们雪亮的眼睛。球界无傻瓜,老百姓心中都有杆秤。如果俱乐部有法不依,中国足协执法不严,万众瞩目的一群俱乐部老总和足协官员闹闹嚷嚷,不讲政治,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是辜负了全国人民对我们的厚爱,辜负了党和政府对我们的重托。以上意见若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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