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4日,在全国足球甲A联赛第六轮比赛天津泰达客场挑战沈阳金德的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在裁判员鸣哨判罚沈阳金德5号运动员对天津泰达队11号运动员高峰的犯规后,高峰用脚踹对方5号运动员的脸部,被裁判员当即罚令出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今天对高峰进行了追加处罚,罚其停赛五场甲A比赛并罚款2万元。以下是处罚全文: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关于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运动员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甲级俱乐部:
4月14日全国足球甲A联赛第六轮第042场沈阳金德队与天津泰达队的比赛进行到66分钟时,裁判员鸣哨判罚沈阳金德5号运动员对天津泰达队11号运动员高峰的犯规后,高峰用脚踹对方5号运动员的脸部,被裁判员当即罚令出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天津泰达队11号运动员高峰停赛五场(第七轮至第十一轮),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协的银行帐号。逾期不交,将追加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新浪足球彩票系列短信助您决胜千里!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