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龚建平被拘留之后,案件实际上已经远离了足球的范围,而成为一桩刑事案件。而国家监察部的介入更说明了这将不会是一名裁判员受贿那样的简单,从侧面反映出也许将由此扯出一系列案件。然而,裁判员乃至足协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争议由来已久,既要惩治腐败,又要尊重法制,这显然是龚建平案目前遇到的最大难题。
手起刀落
有关足球界不正之风的传闻早已不是一天两天,“黑哨”、“假球”也成为球迷口中利用率最高的词汇,今年的两会上众多代表提出关于足球腐败的议案,新华社的内参把足球的
“民情”呈上中央,这充分说明“腐败”似乎已经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于是,中纪委、监察部根据浙江绿城宋卫平的一纸举报迅即出动,对嫌疑人龚建平实施强制性措施。随后还将由此打开突破口,彻底追查足球腐败。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定为有罪,所以龚建平至少到目前还是清白的。但基本的调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难度并不大,由此我们可以相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监察部门显然是不会轻易出手的。
刀下留人
严格地讲,在出台最新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之前,龚建平在身份无论如何也很难符合《刑法》163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定义,如果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足球腐败,技术上向《刑法》385条的受贿罪靠拢更为容易一些。然而,“385”比“163”惩罚的力度更要严厉,最高甚至可判死刑(而“163”最高仅有15年),从法学上讲,这对于社会危害性与杀人、放火、强奸等恶性案件无法相提并论的足球腐败而言,显然有些过重了。
法学最理想的境界在于,给罪行施加适当的刑罚,对于难以“适当”的时候,目前的理念倾向于从轻,意在保护弱势,由此得出“罪刑法定”的原则。进一步讲,就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之时,当无罪论。
国外的律师时常会规劝自己的当事人认罪,也就是在肯定接受法律惩罚的情况下,选择从轻。因此,龚建平如果注定难逃法律罪责,适用“163”当然远比适用“385”要更为合理。
不妨展望一下,只要不构成“163”当中“数额巨大”,那么嫌疑人通常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考虑到自首(按有关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等减轻情节,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视其具体情况又可能被判处缓刑,这也许是龚建平案最理想的结局。
法外恩情
龚建平案最可怕之处还在于在足球界、尤其是足协内部加重了“天下乌鸦一般黑”感觉。有足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哪怕是距离裁判工作最远的部门,工作起来也并不轻松,似乎浑身长嘴也说不清了,难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
事实上,职业联赛以来,足球受到亿万国人的关注,这本身就是足球工作最大的成绩。常言道“只见贼吃肉没见贼挨打”,现在人们更多关注足球从业者如何“作威作福”,而他们其间付出的艰辛却也是常人难以想像的。
足球腐败的确人神共愤,但法制被突破却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显然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最为当务之急。龚建平的家属、律师都在等待执法机关的裁定,中国足球也同样徘徊在剃刀边缘。 本报记者 赵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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