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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出事谁来负责? 律师王冰:谁的孩子谁来管!

http://sports.sina.com.cn 2002年04月04日07:08 中国足球报

  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曾担任中国足协常年法律顾问,也曾作为国际级裁判员陆俊的律师打赢了名誉权诉讼。目前他与同事侯冀雁又受聘成为了原国际级裁判员龚建平的代理律师,正在准备进行龚建平涉嫌“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案件的诉讼。龚建平案的两名律师均出身检察机关,本报记者近期一直与他们保持联络,集中探讨了足球法制化的话题。 时间:2002年3月27日 受访者:王冰、侯冀雁 ——通过受理陆俊、龚建平两起案件,是否感觉到足球界内的诉讼与其它案件的不同? 王冰:从业务角度讲
,有关足球的诉讼案件与其它案件并没有不同,甚至难度可能会更小一些。但代理足球诉讼案件所花费的精力却是其它案件无法相提并论的,因为凡是足球界的案件都会受到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每一个细节都被用放大镜放大一样,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承受比较大的压力,对于律师而言极具挑战性。 ——那么我理解受理龚建平案对于你们来说是一笔很好的生意?毕竟,龚建平被拘留之后传闻中最初的原因是“嫖娼”,似乎不太容易为人们接受。而且从业务角度看,龚建平案胜诉的把握性似乎不大。 王冰:不,这个案件的收费问题我们至今还没有考虑过。之所以接受龚建平家属的委托一来是因为我与龚建平原来就认识,情理上不应该拒绝为他提供法律服务。二来,这个案件是一件有社会影响力的诉讼,并且社会各界对本案的认识上存在很多争议,作为律师我们更喜欢这种案件。通过参与这个案件,相信我们在法律上的认识也会有所提高,我们受理案件并不因胜诉把握大小而选择,毕竟案件的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律师真实的能力水平。 侯冀雁:如果说起收入,以往我们受理的一些经济合同类的案件显然要比龚建平案理想得多。其实我们更看重这个案子的意义,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经验,另外社会各界也可以在一些法律认识方面统一认识。 ——此前对于裁判员受贿、甚至足协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是否犯罪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2·25”通知。此次龚建平被拘传,是否意味着法律上的一次突破? 王冰:我们亲眼见过了高检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收到有关足球裁判员收受不法钱物的举报必须受理,并按照《刑法》第163条规定提起诉讼。但我要强调的是,这只是一份通知,而并非司法解释,这二者之间的法律效力有很大不同。这个通知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可以据此起诉,但具体到这个罪名是否可以成立于某个裁判员,还有待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裁量,在这方面,高检通知的法律规范性不能等同于司法解释。 ——目前你对案件的准备如何?辩护策略又是如何呢? 王冰:我已经申请会见龚建平,届时会向他了解案件情况,估计办案方面很快会给我回复。而具体的辩护策略则要到案件移送审判阶段才能确定。

  时间:2002年3月31日 受访者:王冰 ——和你预计的一样,办案方很快就安排了你与龚建平的见面,你认为案件前景是不是乐观? 王冰:就在咱们上次见面的当天晚上,我就接到了宣武分局的通知,29日上午见到了龚建平。在见到龚建平之前,先与办案方面的领导见了面,对会见龚建平的程序进行约定。从公正和避嫌的角度出发,我提出办案方应有人员在场。另外,办案方面也不希望我们的会见与对话影响办案。第一次见面比较简单,现在谈案件的前景还为时尚早。会见之前,先与办案方领导见面,在一般案件中并没有这个程序,足见这个案子的影响不一般,我们当然也会更加重视。 ——那就是说,第一次见面仅仅是例行公事。 王冰:不能这么说。办案方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但会见时间有限,我们需要进行的必要程序比较多,所以现在还无法预计本案的前景。首先龚建平本人与我及侯冀雁律师签署了委托书,此前是他家属代为委托,如果他本人不认可,那么我们就无权继续过问此案。第二,也是我与龚建平见面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给他讲解一下《刑法》第163条以及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也就是给他补一补法律的知识。第三才是听他讲了一下自己对案情的认识。对比其它案件,我们的会见时间已经很充分了,而且办案方表示对我们的权利会予以尊重,按法律规定办案。 ——据你观察,龚建平目前状态怎么样? 王冰:我专门问过他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他说不仅没有,而且感觉到办案人员在各方面都比较照顾。比如说,前几天北京变天气,应他的要求,办案方很快通知家属送来换季的衣服。尤其在生活方面,龚建平还是受到照顾的。同时,我把龚建平家属要求取保候审的申请当着龚的面转交给了办案人员。 ——外界传闻中称“龚建平承认受贿四万元的事”,还有“已供出另一名裁判”,龚建平有没有跟你提到过这些? 王冰:无论有没有这些事,我现在都不能说。这不仅会影响办案,同时也会对我们的工作构成负面影响。我要恪守职业准则,同时也希望新闻记者能够保持职业道德。 ——下一步的工作你还有什么准备? 王冰:我准备第二次会见龚建平,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范围很有限,所以我们也要等待。

  时间:2002年4月3日 受访者:王冰 ——办案方对龚建平家属取保候审的要求回复了吗? 王冰:目前还没有,我们和龚建平的家属目前都没有接到回应。 ——那么看来你最近几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接待记者的采访了,因为好像全国的媒体上都能看到与你的访谈。 王冰:的确有不少记者与我联系要求进行采访,但被我拒绝的还是大多数。我最近也比较关注新闻,很多关于我的报道,其实我是不知情的。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有的记者干脆凭想像就写新闻。 ——比如说龚建平被抓经过?或是抄家之类的? 王冰:说起来挺滑稽的,现在都是法制社会了,还弄出“抄家”这种词来了。根据案情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是可能的,但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定手续。据我所知,龚建平被拘传时是在他家之外的另一个场合,可见有关龚建平被抓的报道是不实的。有的记者不太像一名记者,而更像一名剧作家。 ——我个人认为龚建平的身份与《刑法》16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并不吻合,倒是根据《刑法》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裁判员更贴近“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就可以适用《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了。 王冰:有关“其它”的法条范围很宽泛,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此的使用是极为严格和慎重的。《刑法》修订后,禁止推论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其它”的适用。 ——可是应该怎么理解《刑法》163条中“数额较大的”以及“数额巨大”呢? 王冰:《刑法》385条规定中对于受贿数额有着明确的规定,但163条规定中的数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这属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司法裁量权,也就是说究竟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将由法院视国民收入平均值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具体而定。 ——跳出龚建平这个案子,作为与足球界接触最多的律师,你认为足球界的法制是不是有待完善? 王冰:不,仅仅相反,我认为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内所有的行为都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但具体到一些问题,可能会存在认识的角度不同。我国的法律分为几类,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而行业规范则进行某一行业内行为的调整,体育界的事情也有《体育法》加以调整,因此我认为体育界、足球界并不存在法律漏洞。当然,对于法律、法规的落实也许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这也是法制进步的必由之路。 ——作为行业管理机关,裁判员出了事,目前中国足协面临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他们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王冰:我的观点很明确——谁的孩子谁来管!中国足协的职能就是进行行业管理,所有属于足球界内部业务都应该由中国足协根据有关法规来调整。社会是有分工的,法制也是有层次的,其中刑事诉讼的法律追究应作为最后的调整手段。因为,《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犯罪性质算不上特别恶劣的案件应尽可能采用其它手段予以追究。 另外,中国加入WTO后,法制上也应该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和范围,这更有助于与国际接轨,这无论是对于法制或是足球都会成为促进发展的因素。 本报记者 赵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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