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了了)龚建平自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分局拘留后,给其家属送达的拘留通知书上所写“涉嫌商业受贿”,但《刑法》并无此罪名,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外界有关龚建平的涉嫌罪名称谓都是不准确的,龚建平准确的涉嫌罪名是“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记者了解到,办案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25”通知以及《刑法》第163条规定于
3月15日对龚建平进行传唤,并于16日正式做出拘留的决定,随即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并于当天以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的住处通知了龚建平的家属。
随后,龚建平的家属委托律师王冰向办案方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截止4月3日下午,龚建平家属以及律师都没有收到批准取保候审的通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龚建平被拘留乃至日后有可能被逮捕期间,其家属及律师都可以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记者从有关渠道得知,具体到龚建平案,办案方面批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龚建平案只是反足球腐败的第一步,从防止毁灭、仿造或串供等方面考虑,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目前对龚建平较为有利的是,在没有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之前,龚建平的身份界定与《刑法》163条规定中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似有出入,检察机关即使根据高检“2.25”通知精神批准逮捕龚建平并且提起公诉,但法院的审理、审判工作都将面临相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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