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王冰与龚建平的会面,彻底搞清了龚建平拘留的起始准确日期是3月16日。对于刑事拘留的有关时间期限,王冰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按比较通俗的说法,它又可分为"3+4+30",即一般刑事拘留,3天即可;如果情况有点复杂,则申请上级机关延长4天;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最终可以再申请延长30天,这样对一个涉案者的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这就是说在37天后,公安机关必须给被拘留者一个明确说法。
那么,到今天为止已在宣武公安公局看守所呆了15天的龚建平究竟面临怎样的前景呢?王冰认为他面对的未来大致有三种结局,一是经过37天的调查,龚建平的问题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撤案处理;二是在拘留时限到达后,虽然仍没有彻底搞清,但仅从37天内调查到的材料看,龚建平在涉嫌收受贿赂方面仍存在较大疑点,则公安机关有可能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例如批准龚家的取保候审申请,接受进一步调查;三是经过慎重的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从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逮捕龚建平的申请并得到批准,龚建平就由目前的刑事拘留状态,进入到逮捕及继续侦察预审阶段。(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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