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听说重庆地方法院一审判《南方体育》赔偿16万元,第一感觉就是:太过了,开玩笑!
首先,《南方体育》刊登此文,有舆论监督成份,通篇文章叙述的是过程,只是其中一句侵权,整篇文章不存在侵权,这是舆论监督的正常功能。而且,他们还派记者去采访李章洙,并将两篇文章同时登出来,应当说工作态度是认真的,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刊登文 章时,确有不够谨慎之处,主要表现在20万元的表述上。如果新闻媒体登这样的话,要么有司法机关的认定,要么有足够的证据,如果两者都没有那就是侵权。但要看到,这样的侵权不是有意的,而是属于新闻业务的问题,法律知识不足。名誉侵权案必须看动机,如果动机不是侵权,只是在运作中出现这些问题,属于不知法不懂法的范畴,那么审判时一定要予以考虑。
至于赔偿16万元,这是个天文数字。名誉权赔偿属于精神赔偿的一个方面。去年,最高法院发文,要求名地法院在精神赔偿中要实事求是,数额不能判得太高。名誉权赔偿主要看侵权人给被害人带来多少实际损害,而且必须是直接损害。《南方体育》发文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远不如陆俊案,而且这篇文章和对李章洙的采访是同时刊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双方有自然抵消成份。这一年来,李章洙在华执教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他仍是重庆力帆俱乐部的主教练,而且也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因此李章洙所受的影响微乎其微,这和法院判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
在赔偿中还包括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这些费用的核准,必须参照社会的平均水平,如果李章洙高价聘请律师,律师又在最高级的宾馆消费,这些费用法庭是不能认定的,因为他超过了平均水平,我真不知道这16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我支持《南方体育》上诉,即使侵权问题改变不了,赔偿金额也应当有个说活。如果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并请检察机关抗诉,如果这样一篇小文就赔16万元,那就新闻舆论的悲哀,也是对名誉权的亵渎。如果需要,我所可以为《南方体育》充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 程继源)
另注:该所主任为著名律师巩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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