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个案子和我以前审理过的《XX体育》对陆俊的名誉侵权有所不同,那就是报道过程。那个案子是当天晚上《XX体育》编辑接到电话后,未经核实就刊登了,属于工作中严重失误,直接侵害了陆俊的名誉权。这个案子是《南方体育》接到特约记者来稿后,派了记者对李章洙进行了采访,将他的答复和特约记者的稿子同时登在报上。应当说,《南方体育》还是和本人接触并核实了内容,动机是想把两种观点都登出来,由广大读者来评判。但是,在效果上仍然构成侵权,特约记者的文章有送二十万元的字样,尽管是借别人之口,但未 经司法部门认定,又没有确切的证据,这种字样一登出,就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当然,《南方体育》的编辑这么做,主要还是不太懂法,并非有意地想侵犯李章洙的名誉权。
目前,《南方体育》正在提起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一定要行使好。上诉中,可以充分地将自己的动机展示一下,如果能找到一些相关的证据当然更好。本文作者也应当站出来,将自己的新闻源向法庭作出说明,尽管这个新闻源也不准确,但至少可以证明《南方体育》刊登此文绝非凭空捏造,而是事出有因,属于报道内容失实。这种侵权是无意的,这和有意造谣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庭会予以考虑的。
陆俊案审判长、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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