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曲乐恒车祸事件”终于又有了新的进展。10月19日,曲乐恒的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要求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状。曲乐恒律师称:2000年4月26日,曲乐恒应张玉宁之邀去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与张的朋友吃饭,吃饭期间,除个别女士外,其他人都喝了酒,包括被告人张玉宁。晚饭后,张玉宁驾驶一辆国契亚轿车发生车祸,造成曲乐恒身受重伤、合并双下肢截瘫的严重后果。现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玉宁负车祸事故的全部责任,曲乐恒 无责任。张玉宁在公安机关对该交通事故调查及侦查期间,隐瞒了其喝酒的事实。并称:“终于有人肯先后站出来为车祸事件作证。”
那么,张玉宁负不负刑事责任呢?“曲乐恒车祸事件”最终结局如何?今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林枢。自从接手曲乐恒追究张玉宁车祸事件刑事自诉案后,林枢庭长忙得不可开交。问到曲乐恒为何提起刑事自诉,林枢说:“沈阳市东陵区郊警大队和东陵区检察院接手‘曲乐恒车祸事件’后,没有张玉宁酒后驾驶的认定,所以张玉宁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害人曲乐恒认为张玉宁构成了犯罪,并提出了新的证据。既然曲乐恒提出新的证据,我们就可接受曲乐恒追究经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那么,曲乐恒提起刑事自诉,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审理呢?”记者问。林枢解释说:“我们要根据曲乐恒提供的材料,够立案条件才能立案。另外,法院审查还有7天时间,所以现在一切都还不好说。”
虽然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现在没有立案,但“曲乐恒车祸事件”已发生,而且驾驶员是张玉宁,曲乐恒双下肢截瘫的后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张玉宁终究负什么样的责任呢?记者采访了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牟瑞瑾,牟瑞瑾解释说:“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三)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很显然,曲乐恒提起刑事自诉的依据是张玉宁酒后驾车致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玉宁负全部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张玉宁是否为酒后驾车。曲乐恒在自诉中说有人肯为车祸事件作证,并说张玉宁酒后驾车肇事。但是,从新闻媒体关于边峰起诉曲乐恒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一审庭审情况的报道中看,边峰等人出证说张玉宁没有喝酒。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接手‘曲乐恒车祸事件’后,也没有认定张玉宁酒后驾驶。因此,根据现知的情况,我们还不能确定张玉宁到底是否酒后驾车。证人的证言不像物证那样稳定,由于受到各种多种多样因素的影响,证人的证言常具有不真实性。一方当事人说张玉宁没喝酒,对方则说张玉宁喝酒,双方都有人作证,到底应该采信哪一方的证言,最后还需要法院根据双方出具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定。”
对于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曲乐恒对张玉宁刑事责任自诉一案,牟瑞瑾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该自诉案件显然不属于第一、二种案件,应属于第三种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在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曲乐恒酒后驾车,现在曲乐恒提出新的证据来主张曲乐恒酒后驾车,为此,曲乐恒首先应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予以认定,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予认定,受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状。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如果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不采信曲乐恒的证据,将依法驳回曲乐恒追究张玉宁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样双方之间只有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张玉宁应赔偿曲乐恒的损失;如果法院认为曲乐恒出具的证据可信,那么,张玉宁将负刑事责任,随后曲乐恒也会提起民事赔偿。张玉宁会赔偿曲乐恒经济损失。但这个证据认定是比较难的,因为一方说喝酒,一方说没喝,认定比较困难。(商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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