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正当辽足俱乐部董事长曹国俊匆匆地从北京赶回沈阳筹备收购辽青的有关事宜时,锦州市庄毅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庄毅与律师在北京最高法院申诉。12日庄毅告诉记者,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看了一、二审材料后认为:一、二审结果有出入,人为的东西太多,最高法院的法官将于近日前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当问到人为的东西指的是什么时,庄毅说:“我二审败诉主要是省高法认为我没有优 先购买权,辽青俱乐部有优先购买辽投集团51%的股权。刘春义把我介绍进去不就失去了优先购买股权吗?反过来他也要想买,却不让你买。在广州我们之间有协议,如果没有这个协议,我不可能把钱汇到辽宁投资建设集团。对于官司为什么输,我最清楚怎么回事,没法解释、也没法平衡。我们本身不是胡搅蛮缠,或者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花费那么多人力和物力,给辽宁投资集团现金100万元,另外还有国有土地110亩使用50年限。至今这些东西还在辽投集团。”
“你为什么与刘春义矛盾这么大呢?”记者问。庄毅沉思片刻后说:“这里面有许多不可告人的东西,我给你举一个例子。辽青俱乐部96年、97年、98年的帐都像是一个人的笔迹,而且可能是1999年做的帐。因为我们要接手辽青俱乐部时,他们在某酒店403房间做了三天的帐。他们还有许多不可告人的东西,我暂时不说。”
记者和庄毅已达成协议,庄毅回沈后,将辽青足俱乐部一些“不合法”的证据拿给记者,假如这些证据确实是辽青俱乐部有关人员违法办的,那么,辽青转让有可能违反了经济合同法。
因为经济合同的订立是指相对应的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就一定的人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合意的过程,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法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一原则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商品交换关系人合同法上的集中反应。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缔约机会均等。
2.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协商一致。
3.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讲诚实、守信誉、实事求是,不能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同时,要对自己承诺的事情恪守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具体反映。
如果辽青转让给辽足,一旦庄毅申诉成功,辽青俱乐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辽足将又会损失一大笔资金,这对辽足打击无疑是非常大的。
(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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