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6个小时的审理,令人瞩目的深圳足球俱乐部起诉《足球》报社名誉侵权案14日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结案:由法院提议,双方均同意以庭外调解方式解决此案,具体调解时间将由法院商定后另行通知。
当天上午,此案首先进行了3个小时的庭审调查,先由原告方深圳足球俱乐部诉讼代理人赵旭东提出诉讼要求,然后由被告方《足球》报社的诉讼代理人黄松良进行辩护。原告提 出四项请求,除要求被告方停止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外,还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976.86万元,并追加54.39443万元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其它经济赔偿。被告代理人指出:《足球》报3月27日刊登的文章通篇没有一处污辱、诽谤深圳足球俱乐部的字眼,文章是该报采访深圳足球俱乐部内部人士后撰写的,决非原告所说的“捏造事实、编造假新闻”,因此,深圳足球俱乐部没有理由作为原告起诉《足球》报。此外,原告方提出的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在下午的审理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审判长赖秋珊代表法庭宣布:一、《足球》报社作为新闻单位有权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其报道是否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双方应予衡量。平安球员违纪事实没有争议,但与嫖娼事件是否有直接联系,双方应予衡量。《足球》报如能坚持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对俱乐部、球队的发展是有利的,双方都不希望对立,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与足球有关,不可避免有诸多联系和合作。二、法庭希望双方多了解、少对立,站在较高角度,协商调解解决此案。
双方最终一致同意以庭外调解方式协商解决问题。
法院调查情况
审判长赖秋姗宣布:在接到深圳足球俱乐部的诉状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派人赴昆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分别与昆明市樱花假日酒店负责人及保安部领导、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取得了联系。酒店方称没有向公安部门报过案,而后两个公安部门也没有接到任何报案材料,为此,各方都出具了有关证明。
在3月27日《足球》报出版当天,樱花酒店11楼的闭路录像带即转由昆明市公安局封存,法院人员借出后观看并仔细分析了录像带全过程。录像显示:在3月25日深夜及26日凌晨,平安球员所住的11楼确有多名男子在房间进出,有一名绿衣女子曾进入1104房。法院人员还对酒店徐姓负责人进行过笔录,徐否认酒店内有三陪小姐,并对《足球》报的报道表示气愤,并不排除诉讼的权利。法院还表示,3月27日上午,当时平安队领队朱广沪曾调看过录像带,提出的理由是查看队员晚上回房间休息时间。本案三大争论焦点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在三大问题上有不同看法。原告方为此向法庭提供了18份证据,被告方也提供了27份证据。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起诉被告,原告方指出,尽管嫖娼行为必须是自然人也就是球员实施而非法人即俱乐部实施,但这并不代表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本案围绕的并不是谁去嫖娼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问题,原告也从来没有表示过要代表球员起诉《足球》报社。球员是俱乐部的一部分,被告对俱乐部的名誉权构成了“关联损害”,因此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人的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存在区别,因此原告的诉讼应予驳回。
对经济赔偿的数额,原告指出,名誉权是俱乐部的无形资产,被告的文章刊载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反响,损害了深圳足球俱乐部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公信力,造成了原告在球市、广告、赞助以及多方面的损失,使得多家商业合作伙伴单方面提出中止合作,造成了事实上的经济损失。例如中山市公用事业公司5月份即中止了球队门票销售的全年承包,1000万的门票收入最后仅支付了400万元。原告提出的赔偿数字,是经过专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则认为:不能根据与原告合作对象的单方解除函就得出原告经济受损的结论,其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对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法律出入,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对《足球》报3月27日所发文章是否属实的争议,原告指出,文章中共有6处严重失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来证明其真实性,已经构成侵权。新闻媒体也无权对嫖娼、涉嫌嫖娼进行任何定性,即便是按摩女进入过队员房间,也是属于酒店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无可非议。被告方则认为,文章基本属实、定性有待商榷、不对球员构成侵权,原告应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被告方失实。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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