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版的《足球》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就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诉状本报律师答记者问”的文章,在诉讼主体和舆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深圳足球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东律师表示:“作为律师同行,我想借贵报一角,就法律方面的学术理论问题,与《足球》报黄松良律师商榷。”
诉讼的主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谈到《足球》报代理律师黄松良指深圳足球俱乐部错告被告一事,赵旭东律师说:“本案起诉前,我们已经对诉讼主体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不可能错告被告。”他表示,他曾专程赴广州,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足球》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结果发现《足球》报并没有在工商局以法人的身份注册登记。而主办《足球》报的广州日报社,则在工商局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
赵律师表示,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前提,是该单位不从事赢利活动。随着中国报业的体制改革,报社已经被纳入赢利单位范围,因此1997年1月2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取了出版许可证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赵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非法人营业执照两种,经查《足球》报没有法人营业执照。
赵律师以属于事业法人的医疗机构为例介绍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没有要求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只须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然取得法人资格。但《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版单位须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因此没有以法人身份向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足球》报,根本不符合法人的条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因此深圳足球俱乐部状告主办《足球》报的广州日报社名誉侵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告错对象。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证实了赵旭东律师的观点。省新闻出版局方面表示,他们只负责向出版单位发放出版证和发行证。出版单位拿到两证是否就具备法人资格?新闻出版局的答案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还要看它有否在工商部门登记。
《足球》报律师在答记者问中,以该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国内统一刊号为CN44-0019表明该报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业法人单位。赵旭东律师说:“以我的理解,刊号是该刊物在主管部门的登记号,这并不能代表该刊物的出版者具有法人资格。”
他反问道:“如果《足球》报具有法人资格,那又何必在其报头下特别加上‘广州日报社主办’的字样?”他说:“单从‘广州日报社主办’这几个字来看,告广州日报社也没有错!”
赵律师重申:“被告方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对方说了算,而是法院说了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已经做了全面审查,认定深圳足球俱乐部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才受理了我们的起诉。我相信审判机关对此事是完全能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的。”
他表示,即使《足球》报从有关部门获得了某种经营资格,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深圳足球俱乐部可以据此追加《足球》报作为共同被告。
虚假失实的报道不是舆论监督
《足球》报律师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新闻监督和新闻界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问题,赵旭东律师对此谈了他的不同看法。
赵律师认为,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离不开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公开化和透明化的重要体现方式。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力度还很不够,应该加强。但目前有些人对舆论监督的理解,也存在一些偏颇。
“有些人认为,既然提倡舆论监督,就什么都可以写,什么都可以登,这是错误的。”赵律师说,即使是在舆论监督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其媒体也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因为如果报道失实,被告一方将很可能会被告到倾家荡产。
对这一涉及名誉侵权的案件赵律师表示,近来我国类似案件逐渐增多,这反映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前人们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对名誉权的重要性及价值加以认识。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的逐步加强,人们已经认识到名誉也是有价值的,有时名誉的价值甚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赵律师套用了一句中国俗语“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形容国人对名誉的重视程度。他表示前人为名誉宁可一死,但却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是没有法治社会的悲哀。在弘扬法制的今天,我国对名誉侵权纠纷案件非常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理名誉权案件专门作出司法解释。由此可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侵权行为,它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赵律师表示,就拿本案来说,假如《足球》报3月27日所刊登的有关平安的文章属实,那么可能就会有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在我国刑法里有明确规定。一篇有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报道,它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反过来讲,如果涉及的问题是不存在的,那么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赵旭东律师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足球》报所刊登的那篇侵权文章,绝对不是舆论监督!”
致于被侵权的对象问题,赵律师认为,由于《足球》报的文章是不指名地指称参加甲A联赛的“深圳六球员嫖娼”,而深圳只有平安队一支甲A球队,因此这里是泛指深圳平安科健队球员,人人都有可能是当事人。由于平安科健队隶属于深圳足球俱乐部,因此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深圳足球俱乐部。而这种侵权的结果,受到影响最大的也是深圳足球俱乐部。对方律师“无法从该文中得出侵犯深圳足球俱乐部名誉权的结论”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捏造事实的报道不在豁免之列
谈到新闻报道的豁免权,赵旭东律师表示,由于新闻出版法尚未出台,目前此类问题在我国尚属于探讨状态,但可以肯定地说,新闻报道的豁免权是存在的。
赵律师介绍说:“新闻豁免权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公众人物的报道上。比如演艺明星、球星,他们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甚至个人的私生活,媒体都有权报道,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赋予他们荣誉和名誉,因此他们对社会负有责任。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制定新闻豁免权的条款,这应该成为记者的一项执业权利。”
话锋一转,赵律师说:“但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尺度,豁免到什么程度也必须有一个限度,并不是说你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虚假报道,捏造事实或借题发挥,做严重失实的报道。这种报道,不论是在哪个国家,即使在享有新闻豁免权的国家,也不在豁免之列。”
赵律师继而表示:“以本人对新闻报道豁免权的理解及我国目前媒体的现状,类似《足球》报侵权文章这样性质的报道,与新闻报道的豁免权完全是两码事。因为任何行为都不应超越法律的范围,新闻报道也是一样。”
恶意炒作对本案诉讼毫无意义
此前某网站曾经刊登了题为“平安要赔钱?——请看明日的《足球》精彩导读”的文章,列举了将于11月9日出版的《足球》报文章的六大标题——平安诉状犯了什么法律错误?平安在此案中为何可能反要赔钱?《足球》特聘的黄松良高级律师有何说法?《足球》有无披露更多新案情?为何《足球》在收到诉状后气更壮?《足球》为何表示对官司稳操胜券?昨天国内多家媒体亦对此进行了转载,然而《足球》报昨天的报道却与“精彩导读”大相径庭。
深圳足球俱乐部委托代理人赵旭东律师说:“不知该网站是如何获得这一预告性新闻的。看了精彩导读,再读《足球》今天的文章,我感到很失望,也很遗憾。”
赵律师说:“我认为,在深圳足球俱乐部向法院提出起诉之后,《足球》报一再针对此案强调舆论监督问题,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辩解。是借监督之名,行侵权之实。”他还说:“《足球》报本来应该正视名誉侵权这个问题,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可惜他们非但不是这样,反而对此事大肆炒作。”
他表示,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完全没有炒作的必要。平安方面本来在法院开庭前不想令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太大的波澜,但《足球》报在前几期连续刊登了三次所谓重要启事性的文章。本以为他们会举出很有力的证据,但他们却以其律师答记者问的形式,在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上大作文章。
赵律师说:“鉴于《足球》报这一系列表现完全是恶意炒作,我作为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代理人、律师,如果不站出来澄清这一问题,恐怕会引起人们的误解,使大家被《足球》报这样的媒体所误导。”
赵旭东律师还表示:“作为律师,我认为在探讨这些问题时,不应该带有感情色彩,应该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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