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深圳市足球俱乐部就名誉侵犯一案的民事诉讼本周一送达广州日报,深圳市足球俱乐部向法庭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判被告停止向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79.86万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在“民事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中认为,本报在今年3月27日第 1302期头版头条刊登的《深圳六名球员嫖娼被捉》一文以极其肯定的语气不指名地指称平安科健队6名队员在3月26日“凌晨3时左右”“集体召妓”,被“当场抓获”等内容是“捏造事实”、“编造新闻”,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事实”的原则。深圳市足球俱乐部在诉状中承认,3月25日晚,平安科健确有6名队员有违纪行为,但否认在昆明比赛期间平安科健队员存在“召妓”行为。
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认为,本报报道引起了不明真相的媒体、球迷、球员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种种猜测和非议,甚至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平安科健队队员因此蒙受了不白之冤,严重挫伤了队员的情绪,特别是因违纪受到队规处理的队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从而给以后的比赛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俱乐部、球队及其队员的名誉受到了难以挽回的损害。
在诉状中,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认为,在本报报道刊出后,平安科健队及其队员的社会声誉和形象遭到严重贬损,引起了广大球迷、有关赞助单位和合作单位对俱乐部的强烈不满,从而影响到平安科健队的门票收入,导致部分赞助商和合作单位提出取消赞助及解除合同的要求,虽经原告努力挽救,仍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竟评估,经济损失达979.86万元。
由于深圳市足球俱乐部的民事诉状被告对象是广州日报社,而本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深圳市足球俱乐部的民事诉状混淆了被告主体。本报法律顾问黄松良高级律师表示,暂时不对深圳市足球俱乐部的民事诉状中对本报文章的指责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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