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09:28  《高球先生》

  文/廖治超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独立性不会因为股东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而言之,就是,尽管你股东变更了,公司还是那个公司。

  近日,某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向我咨询会员权益保护事宜。事情的原委其实是比较简单的:该会员购买了某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卡,结果呢,入会几年来该高尔夫俱乐部的设施未能达到当初入会的承诺,更令人惊讶的是,该高尔夫俱乐部几经转换了股东或者经营者之后,不单俱乐部的设施投资甚少,而且新的股东或者经营者不承认会员的资格或者将部分场地改作其他开发之用。

  这样的事情,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会员持有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卡,并不是简单的顾客甚至贵宾这样的尊称,而且,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他们与俱乐部已经签署了高尔夫服务的条约(合同),在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付款之后,就成为了俱乐部的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俱乐部兑现承诺,履行服务合同。俱乐部任何拖延、推搪、拒绝都是违约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该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石。

  而这些义务是不是在俱乐部变更了股东之后就可以改变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法律上明文规定“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参见中国《公司法》)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性,这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组织章程、以及财产,方能履行公司的权能。因此,公司独立性不会因为股东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而言之,就是,尽管你股东变更了,公司还是那个公司,中国俗语说得好: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形象地说明了这点。

  至于说经营者变更了,会员的权益是否还能够继续得到保护,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笔者在前面一篇文章《卡还能用么》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简而言之,主要看经营者变更的方式——是变更了股东还是作为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变更经营,如果是前者,那么请参照前文分析;如果是后者,那么如果新的经营者不承受旧的经营者的债务亦即不承认旧的会员权利,会员只能要求旧的经营者承担义务了。所谓的新官不理旧账,那也要实事求是的分析。

  显然,作为单个会员,与占有相对优势的经营者博弈,从成本上来说,耗费颇多,甚至有点蚍蜉撼大树的感觉,然而,只要这些蚍蜉足够多,我想,这棵树还是可以撼得动的。组织行为学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有效的组织比起单个个体来说,力量和效率可以达到最优选择。笔者愚见认为,诉讼法上,目前正在改革的集团诉讼机制,可以助我们广大会员维权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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