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 高尔夫球卡怎么办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09:56  《高球先生》

  文/廖治超(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处理一桩离婚纠纷,想来此类纠纷在现实中也会发生,虽然目前还没有定论,仍不妨我们对之讨论和分析。

  事情的原委如下: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共同经商多年,家产颇为富有,近来因为诸多方面的原因而同意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的草稿中对于大部分财产的处置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王先生持有的一张高尔夫球卡,双方分歧很大,遂使离婚协议不能立刻签署。

  这张球卡是王先生前年买下来的,夫妇俩之前经常一同去球场挥杆娱乐。岂料昔日的欢愉变成了今日的争纷。王先生坚持声称球卡只是高球俱乐部的会员卡,不属于婚姻的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和李女士分割,况且球卡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不能转让。

  而李女士反唇相讥:虽然会员卡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 但都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不能转让并不表示不能分割,王先生不能独享球卡的权利,至少给予李女士补偿。

  双方不顾笔者的劝说和调停,各执己见,如果没有让步的话,看来是不可能协议离婚了,或者只能去法院要求法官明断吧。

  那么,这张球卡到底该怎么办呢?它到底是否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又怎么分割呢?

  尽管这件事尚未有明确的判决,笔者愚见认为,这张球卡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婚后取得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球卡是支付价款获得,应当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附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经济性显而易见。

  从法律角度分析,球卡是使用人使用球会设施的凭证,在球会出示球卡,球会必须依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给持卡人,因此球卡本质上属于债权的凭证,债权的内容就是要求债务人(球会)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它不能转让并不表示它没有经济价值,它能够被人占有并使用表明了它能够作为独立的资产。球卡作为财产,已经被有关的刑事案例所证明,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郝和平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因为被告人郝和平收受了价值50万元的高尔夫球会籍卡而被法院认定受贿罪成立。可见,球卡足以认定为一项财产。

  既然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分割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共同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因此,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确定该球卡的价值时,可以由按照评估的价值进行折价处理。鉴于球卡不能进行物理分割,那么获得球卡的一方应该按照折价的数额给予另一方补偿。

  虽然笔者不愿意他们夫妇俩对簿公堂,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许他们能够接受。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笔者不揣浅作陋,抛砖引玉般地对此事进行分析,更是为了求教于聪明的读者,以其推动类似的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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