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章程
本俱乐部的名称为:北京金帝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窑上村
本俱乐部的宗旨是通过健康与时尚的运动及正常休闲活动,为会员提供休闲、运动、社交之全方位服务,增进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感情,及会员健康生活的生活品质。
第四条 经营与管理:
4.1 本俱乐部有权决定会员人数、会籍类别、各类会员应享有的权利、入会费、年费、接受新会员的条件、资金改善情况、收费和开支、会员的操守、开除会员,并具有修改当时有效章程或本俱乐部规章的任何或部分内容的权利。
4.2 本俱乐部的经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与保护。
4.3 本俱乐部若因中国政府法令更改、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而不能继续经营时,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后予以解散。
第五条 会籍:
5.1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职业、品行端正的中外人士可申请入会,经本俱乐部管理层审查合格,签署合约书,缴纳入会费后获得会员资格。
5.2 会员类别:
个人记名会籍:个人记名会籍授予该会籍申请人及申请人的配偶或未满18岁子女(只限选一名)。
第六条 申请会籍:
本俱乐部管理层将对每项会籍申请进行审查,可自行酌定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并且不须申述理由。每一会籍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或转让的会籍种类支付规定的入会费或转让费。
第七条 入会程序:
申请人经审查合格后,应填写本俱乐部制定的入会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一份及护照规定的照片三张,办理入会。
第八条 会员登记:
每位会员的姓名应有本俱乐部登记在册,并连同其会籍的种类和类别及会员的地址等资料一并保存在本俱乐部内。
第九条 收费标准:
9.1 会籍申请人入会时应一次性交纳入会费。
9.2 俱乐部有权随时调整入会费价格和会员年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
9.3 入会费系用于本俱乐部日常管理类经营费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第十条 缴费方式:
10.1 会员依据本俱乐部规定入会后,应按时缴纳年费。入会当年免缴年费,在第二年的入会日开始缴纳次年的年费。
10.2会员在本俱乐部预存一定的金额后可享有消费签单权并直至预存金额使用完毕,待会员续存入相应的金额后可继续享有消费签单权。
10.3会员付款须以当时货币(俱乐部仅以人民币和美元结账)、支票、信用卡等方式缴存。
第十一条 会籍期限:
按照本章程颁发的会籍卡后,每一会籍都应在颁发之日起生效,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应继续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权益:
12.1会员有优先使用本俱乐部各项设施及会员专用休息区、参与本俱乐部举办的专项比赛的权利。
12.2 会员嘉宾使用本俱乐部设施享有优惠。
12.3本俱乐部经营发生的盈亏与会员无关。
12.4 会员使用球场时免交果岭费。
12.5 会员的附属卡持有人享受与会员同等的待遇。但是在会员子女在年满18周岁的第二个月,其所持的会员附属卡自动失效;会员配偶在与该会员解除婚姻关系后,其所持的会员附属卡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会员责任与义务:
13.1会员应按本章程,於规定期限内缴清年费及因消费发生的一切费用。
13.2会员所预约的开球时间如需取消,应及时通知球会;否则,在发生预约未到的情形下,会员每次须为本人及所预约的宾客向本俱乐部支付一定数额的空场和球童等候的费用。
13.3因天气条件,入霜冻、暴雨、强风等因素造成预约开球不能正常执行,会员和俱乐部取消预约,或本俱乐部根据球场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开球时间。
13.4会员入会后由本俱乐部制发的会员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会员卡证遗失,应立即通知本俱乐部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手续费为人民币100元。
13.5每位会员都应向本公司登记详细地址,以便寄送任何通知、账目或其他信件。会员登记的地址如有改动,应及时通知本俱乐部。如因故未通知者,致使本俱乐部各种信函无法送达会员登记的地址时,视同已送达。
13.6所有会员和嘉宾使用本俱乐部的各项设施时应完全自行承担风险。
13.7会员由于疏忽或蓄意造成的任何损害应有该会员赔偿支付。会员应对其子女或嘉宾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负责。
13.8未经本俱乐部管理层事先同意,任何会员的私佣、家庭佣工或其他佣工,包括饲养的宠物,都不得带入球场内。
13.9会员及会员嘉宾只能在本俱乐部的管理层指定的场地范围内停泊车辆,不得在已经为固定人士保留的车位停车。会员应为其司机的行为负责。
13.10会员租用本俱乐部的更衣储物柜或高尔夫球包储藏柜后而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设施,该员可能会收到把储存的物品从柜中搬走的通知。
13.11会员对其他的会员或宾客有任何投诉,应以书面的形式交由本俱乐部管理层处理,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可口头提出投诉。
13.12会员对其他会员、本俱乐部管理层和俱乐部使用的所有球童应以礼貌、关心、体谅的态度对待。
13.13 会员在享受俱乐部所提供的服务时须出示会员卡。
第十四条 会员嘉宾:
14.1 任何会员邀请嘉宾前来俱乐部,应在其到访期间对嘉宾的行为负责偿付嘉宾欠下的任何债务。
14.2.会员及其附属卡持有人每天所邀请的嘉宾最多三人为限,本俱乐部有权减少周末或假日会员所邀嘉宾的人数。
14.3本俱乐部有权要求会员嘉宾提供差点证明。无差点证明书,本俱乐部保留拒绝其入场或终止其打球的权利。
14.4会员若未遵守本章程规定或未经本俱乐部发觉会员滥用会员权利或邀请嘉宾查明为不受欢迎人物时,本俱乐部拒绝接待。如所邀请嘉宾之行为危害到本俱乐部声誉时,本俱乐部有权终止会员邀请嘉宾的权利。
第十五条 缺席会员:
1.个人记名人若将离开北京12个月以上的时间,并能清楚列清事由,可向本俱乐部申请成为该期间的缺席会员。该会员需在30日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俱乐部申请成为缺席会员并填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表格。
2.在缺席期间,获得批准的缺席会员可获免交年费,而该缺席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均不得使用本俱乐部的任何设施,不享有会员的权利。
3.该缺席会员申请到期时,该会员应在到期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俱乐部继续或终止其申请。如俱乐部在该期间内收不到通知,即视为终止缺席,俱乐部有权开始向其收取年费。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
1.当会员应缴纳其年费经催缴60天以上而仍未缴清者,其会员资格将暂时终止,直至补齐全部所欠款项后才能恢复会员资格。
2.因会员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影响本俱乐部或其他会员生命或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声誉时,本俱乐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其会员资格。
3.在下列情况下的会员的会籍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 转让会籍:
1.俱乐部设有会员会籍转让的服务机构。会员欲转让,须事先向俱乐部登记,按俱乐部受让人登记顺序转让。
2.有意转让会籍的会员,应首先向本俱乐部提出申请,俱乐部有权行使优先回购会籍的权利。当会员不同意俱乐部提出的回购价格时,会员可向第三方转让其会籍。但是俱乐部享有在向第三方转让的同等价格及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转让人应依据规定缴清应付各项及本俱乐部规定之转让费用。
4.会员入会叁年后,可以转让会籍。转让费为当时俱乐部会籍牌价的10%。
6.经转让完毕后,转让人之各项会员权利、义务即转让予受让人。
第十八条 继承会籍:
1.如任何持有个人会籍的会员逝世,其会籍可转让给被法律承认为死者合法受益人的任何最亲近的亲属,并且毋需支付转让费。
2.会员会籍发生继承时,若无相关遗嘱其会员资格有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多时,由家庭会议出具证明)于五个月内提出申请,该继承人须向本俱乐部支付已逝世会员所欠本俱乐部所有款项,并经俱乐部认可后,方可继任为会员,同时继承其权利义务。五个月内未提出继承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其在本俱乐部所缴纳的入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争议:
任何对本俱乐部的章程、规则或任何其它与本俱乐部有关的事项在释义上所产生的分歧或争议本公司均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条文订定修正:
本章程之各项条文经本俱乐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会员入会时,应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近期照片、缴纳入会费,同时签署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适用于本章程和本俱乐部规则,为此本俱乐部会员均同意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法庭的管辖。
本会员熟知并理解本章程,同意接受本章程之全部规定,特予签署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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