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说法之十四:高尔夫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浅析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20:25  新浪体育
高球说法之十四:高尔夫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浅析
(点击进入高尔夫法律专栏)

  作者:高尔夫法律网 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 柏乔良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各种行业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的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率,高尔夫领域也出现了众多的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的活动,诸如高尔夫中介公司的定场服务、球会球场广告等信息发布、高尔夫产品的网络直销等,不一而足。正如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虽然电子商务同传统商务有明显的不同,但其本质仍然属于商事行为,从法律适用上来讲,由于没有电子商务专门法律,所以大多援引其他法律关于商事行为的规定。本文简要介绍高尔夫行业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种类

  电子商务是指以专用网和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平台而进行的商业事务 ,它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提供服务、金融汇兑、市场信息服务、电信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活动。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域名的合法性,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如何保护用户隐私等,另一类是各主体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交易的安全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高尔夫行业电子商务活动中主要涉及第二类问题。

  二、高尔夫行业电子商务法律实务

  1.电子合同法律实务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主体通过电子网络订立的、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可以称作无纸合同。电子合同在高尔夫领域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存在并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如高尔夫网络定场服务、高尔夫用品网上商店等。虽然与传统合同有极大不同,如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合同的传递也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合同成立中传统的签字盖章程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等。但电子合同并没有改变传统商务合同的本质――它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地位,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地位。2003年2月1日,在我国大陆地区首次以电子商务单行法文本出现,被法学界、电子商务学界称为“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是广东省的一个创举,将对全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示范作用”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定义及其相关领域的部分法律问题。但该条例仅“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活动”,内容也显得比较简单。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只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部分法律应用问题作出了简单规定。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合同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问题仍援引上述零星的法律规范。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区别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的成立除了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主体、订约各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外,还须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记录的形式。这些电子记录形式,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标志――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具备这一要件时,就是电子合同。换句话说,也只有具备这一要件,电子合同方为成立。

  此外,由于电子记录与传统书面记录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不可能要求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采取像签署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一样的方式对电子记录进行签署。电子签名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应运而生的。《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签署合同时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而《电子签名法》在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上,解决了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明确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电子交易安全法律问题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目前涉及网络安全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其中对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安全及其责任、违反责任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尤其是电子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造成目前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也给某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可乘之机,就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最典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4.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效力问题

  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5.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法律问题

  现有法律和审判制度中规定,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方保存的信息文件的复印件经过对方认可,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交易的双方保存交易信息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营电子商务的网站应将网站的信息自动备份,保存交易记录。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或企业也应注意保存交易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网站拒不提交交易记录或篡改交易记录的情况。(注:本文发表于《GOLF经营与管理》2007年第2期)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4,00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