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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巡赛山东站徐秦案例 李今亮:补救要求的合理性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41 新浪体育

  李今亮博士,北京体育大学小球教研室副教授,中国巡回赛裁判长

  在今年中巡赛山东站第二轮的比赛中,职业教练徐秦在第7洞的一个补救要求被裁判员拒绝了。

  当时徐秦从发球台开出的球落在了一片长草之中,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处理
的球位。更糟糕的是,此时还有一个很大的变电箱树立在他面前。于是徐秦叫来裁判员,要求接受24-2(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裁判员问徐秦,这种情况下,假设没有那个变电箱的话,他准备用哪一支球杆击球。徐秦考虑了一下,说:“4号铁杆吧。”于是裁判员请徐秦用4号铁杆来做击球准备和试挥杆,从而评估该变电箱是否对其造成妨碍(或者当确实造成妨碍后,用以确立最近补救点的位置。)事实上,徐秦用4号铁进行的试挥杆并没有对其击球造成物理上的妨碍。于是裁判员拒绝了他的补救要求,同时告诉徐秦妨碍物处在击球线上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妨碍。徐秦又考虑了一下说:“我用三号木打的话,不就构成妨碍了吗?那我现在想用三号木。”裁判员这次跟他说,考虑到球现有的状态和他攻击果岭的距离,在这个位置用三号木不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因此还是不能给予他补救的机会。徐秦只好打消了寻求补救的念头,在现有状态下把球打了出去。

  规则24-2的“例外”中指出:只是通过使用不必要的异常站位、挥杆或打球方向才构成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球员不可接受该规则条款的补救。也就是说,球员的补救要求应该是合理、可以被裁判员接收的。

  无独有偶,国内著名职业球手丘志锋在今年中巡赛上海站的比赛中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形。在第三轮,丘志锋在18洞的第2杆偏左,结果把球打到了左侧车道以外的树丛中。由于很多小树木的存在,如果想把球打回到球道方向的话,丘志锋只能使用左手进行击球(尽管他是一个右手击球的球员)。但是当试图用左手击球时,他就有可能站在车道上,从而获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丘志锋于是询问裁判,他此时是否可以获得无处罚的抛球机会。同样,裁判员按照程序询问他,如果用左手击球的话,在现有位置状态下他打算是用哪支球杆。丘回答说6号铁。经过判断,裁判员认为这个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于是请丘志锋用6号铁杆模拟挥杆。但模拟的结果是,如果使用6号铁杆的话,丘志锋不需要站在车道上,除非他使用异常站位。于是裁判员向他指出车道实际上并没有对他的击球造成妨碍。丘志锋马上回答说:“如果我用4号铁的话,不救可以站在车道上了吗?”

  显然,此时丘志锋用4号铁只是出于获得抛球机会的需要,而非真正摆脱车道妨碍的需要。因此,结果怎该怎样,读者肯定已经明白了。丘志锋的补救要求被拒绝了。裁判员告诉他,根据裁判的判断,在现有状况下,他用左手使用4号铁杆击球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必要的选择。他现在只能选择在现有位置击球,或者宣布球不可打,在接受一杆的处罚后,按照规则28(不可打之球)进行处置。丘志锋最终选择了宣布球不可打,按照规则28b,在球洞与球停点的连线后方抛球,并进行了击球。

  以上的两个案例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简而言之,球员在寻求不可移动妨碍物、临时积水、整修地等状况的补救时,其要求应该是合理的。也就说,该状况的的确确对其应有的挥杆造成了妨碍。否则,补救的要求就很可能被裁判员拒绝。

  (李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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