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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场伤害事故频发责任谁承担 高尔夫球场说法系列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0:19 《高球先生》

  球场说法系列继上期推出“会籍发售过量,会员权利如何维护”以来,陆续收到一些热心读者的反馈,并反映他们遇到的问题。为了更好、更及时地服务球友,特设编辑信箱mr_golf@163.com,欢迎咨询,我们将尽可能予以回复。

  自从湖南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在球场摔死之后,各大球场纷纷明文规定要让球童来驾驶,但是球场上球车发生事故的事情仍在不断发生。05年,某报在深圳举行高尔夫赛,名
人汇聚,主持人却在坐球车时发生翻车事故,手臂骨折。

  此外,球场上由于打球人多,球击中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很多球场,打球费用虽然包括了5元的球场事故保险,却很少有球场在费用明细中标明。在某个球场出现过球手打球击中另一组球手的事件,因为三方责任规定不清,事情迟迟未得妥善解决。

  球手们在打球的时候遇到人身伤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中提出的两种类型的人身伤害(以下分别简称为球车伤害及第三人伤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案例中所提到的球手均被设定为普通的消费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两类人身伤害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1.球车伤害体现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

  球手去球场打球,与球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球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这里涉及到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因为球场同时因自己过错造成球手的人身伤害,球手与球场间形成了一种侵权法律关系,球场还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球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两项请求权,构成了责任竞合。

  按照司法实践,受害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之间择一对自己有利的行使。

  2.第三人伤害体现的主要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

  球手在球场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对相关经营活动者而言,其责任如何承担?这就涉及到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即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此种情形下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合同附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经营者在服务合同中除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外,还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应根据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遭第三人侵权的受害者在没有合同约定时,亦可根据经营者的过错大小要求其相应的合同附随义务责任。

  3.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

  另外,球车伤害案例中还涉及到一个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二、球手如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在球车伤害的情况下,球手可以选择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受损害方而言,虽有合同关系但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仅造成合同标的的财产损失的,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权利时,应从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诉讼管辖等方面综合考虑,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第三人伤害的情况下,球手可直接向侵害人提起侵权之诉,如果经营者有过错,还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球手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情况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安全保障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赔偿,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得到更有力的权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五个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球先生》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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