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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不顾不利裁决执意打第二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5:25 假日休闲报·高尔夫周刊

  判例

  规则3比杆赛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比杆赛中,如果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当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打两个球完成该洞,不受罚。

  出现疑义时,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规则3-3b(ii)的条款适用。

  比赛者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他将被取消资格。

  b.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i)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采用其分数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分数为比赛者在该洞的分数。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ii)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将打两个球完成该洞的决定,或他将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按照规则打了初始球的情况下,初始球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若第一个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第一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数被采用。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经判定,根据规则另一个球被认定为计算杆数之球,此后该比赛者对第二个球进行的击球不予计算,仅仅因打该球而发生的罚杆也不予考虑。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3/2 比赛者不顾对其不利的裁决,执意打第二个球

  问:比杆赛中,比赛者确信依照规则他可以实施补救,但在场的一个委员会成员却不同意。比赛者不顾这位官员的裁决,执意启用规则3-3,并选择用第二个球的分数。他首先在原有状态击打了初始球,然后按照他认为正确的补救方法打了第二个球。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比赛者启用规则3-3?

  答:这取决于委员会是否授权其成员做出最终裁决。

  如果委员会成员无权做最终裁决,比赛者就可以调用规则3-3。

  如果委员会成员有权做最终裁决,他可以选择在保留自己裁决的同时,允许比赛者启用规则3-3。但如果委员会成员坚持行使他的权力,做出最终裁决,禁止比赛者实施补救,那么比赛者就不能用规则3-3。若比赛者仍执意按规则3-3打第二个球,他将因在比赛中的不正当延误(规则6-7)而被罚两杆。此时他必须采用初始球的分数,并加上两杆罚杆。

  (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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