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1-3商议的违反规则的判例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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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1:48 假日休闲报·高尔夫周刊 | ||
1-3.商议的违反规则 球员之间不得商议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被判决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比赛者的资格。 1-3/1 为了节省时间,球员之间商议不按照规定的次序开球。 问. 在比洞赛中,一个球员在某洞获胜。在前往下一洞发球台的途中,他返回上洞果岭去取自己落下的一支球杆,并建议对手球员,为了节省时间他可以先行开球。对手球员照办了。那么这两名球员是否违反了规则1-3? 答. 是的,因为二人商议排除规则10-1a的应用。然而,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则33-7行使量裁权,免除对他们取消资格的处罚。若二人随后仍出现商议排除规则10-1a的应用之行为,他们就应受到取消资格的处罚。 1-3/2 商议免除短距离推击 问. 在比洞赛中,两个球员预先商议免除所有在特定长度之内的推击。是否违反规则1-3? 答. 是的。这两位球员商议排除了规则1-1的应用,按照规则1-3应受到取消资格的处罚。 根据规则2-4,球员可以免除的只有对手的“下一次击球”,所以任何击球都不能被预先免除。 1-3/3 球员和对手或同伴比赛者商议互相修理对方推击线上的鞋钉印 问. 一位球员和他的对手或同伴比赛者商议,他们将互相修理对方推击线上的鞋钉印。是否违反规则1-3? 答. 是的。双方都将因商议免除规则16-1a(触及推击线)而受到取消资格的处罚。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