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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5万高尔夫鞋丢失 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千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0:18 假日休闲报·高尔夫周刊

  73双价值3.5万余元的高尔夫鞋在托运过程中丢失,鞋主人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因此闹上法庭,但最终只获赔1000元。

  2003年11月2日,南京市民糜先生将73双高尔夫鞋,交给一家名为“南京快马通速递服务部”货运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寄往深圳。但不久,糜先生接到快马公司的致歉信,称“货在由上海分公司发公路货运至广州转运中心的过程中弄丢了”。快马公司表示,可以按照
比糜先生所付运费5倍还高100元的标准赔偿1000元。糜先生不能接受,故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73双高尔夫鞋的实际价值3.5万余元进行赔偿。

  法庭上,快马公司拿出一份有糜先生亲笔签名的运单。运单上印有以下条款:“没投保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标准为,国内件速递业务运费的三倍,其他业务按收取运费的五倍;投保货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运单上的寄件人签名栏印有“我同意以上条款”字样,糜先生在此处签了名。运费总额180元。贵重物品栏、声明价值栏、保险费栏均为空白。

  对此,糜先生认为这份运单是一份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马公司在货物运输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或优势地位,糜先生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快马公司作为承运人。由于赔偿条款并不为有关法律所禁止,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应为有效。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判决快马公司赔偿糜先生1000元。糜先生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但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假日休闲报·高尔夫周刊》独家供稿,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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