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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26):同类相残 法庭争讼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16:51  劳动午报
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26):同类相残法庭争讼



  李、邓双杰的“送车”事件,余音未了,1934年10月30日夜晚,七省棋王周德裕与华南棋霸冯敬如夺鼎之战,又告上演。是日灯火辉煌,车水马龙,座无虚席。观众之拥挤程度,前所未有。粗略统计,仰慕二氏之名莅临观赏者不下两千之众。战幕启动,首局周先冯后,未几即形成中炮直车七路马急进河头抢夺中卒,对单提马横车半壁江山之势。二侠快人快马,衔枚疾进,交手25个回合,来至一个去处。此时周已弃去一马,虽五兵齐全且一兵过河,难抵一子之失。冯多一炮,而车占中路,自保有余,尚可待机攻城掠地。此刻轮红走子,以下着法是:红车二退一,黑车5进2,车二退二,车5退3,马三退一,车5进4,马一进三,车5退4……双方重复不变。

     当周两次退车瞄准黑车时,冯已高度警觉,惟恐重蹈李邓复辙,不敢公然现身,连忙避回暗处。不料有一利即有一弊,退车正好生根,当即造成前方黑炮打马。待进车准备落象摆脱束缚时,周马已洞悉其谋,岂肯令他如愿,立即上马蹬踹。如此你进我进,你退我退,又凑成另一“待判局面”,可谓巧矣!好在并无难点,棋证当场宣布,双方均为一捉一闲,不变作和,首局至此鸣金收兵。总共四局决战,周德裕终以一胜三和问鼎此役。

     回首象坛往事,足堪增长见闻,了解源流,是必要之举。但裁迷们最想知道的是,设若当时两辆战车追亡逐北,红车不舍,黑车不匿,会落到何种命运?是和李邓之例一视同仁,还是利析秋毫,区别对待?要知道黑车宛如待宰羔羊,与前例相比,更加没有丝毫反击能力。那位急性子的朋友又忍不下去了:“那就快开刀吧,不就一切都清楚了么!”对不起,还不行,人命关天,决不能轻举妄动。从医学角度来看,手术一定要做,但要准备充分。什么时候做,开刀在什么部位,并不是每位专家的看法都一样。有必要先进行会诊,广泛听取海内外多层次权威人士的意见,择善而从,才能得出最具说服力的合理方案。要不然,搞出来的结果连您看着都不顺眼。

     让有志于此道的裁迷朋友,和我们一起看看对专家们的采访纪要。第一站还是先去1950年4月在香港出版的《象棋精华新编卷一》(以后简称“精华本”),该本第4页“棋规”的第五项是“凡以己方之子捉对方之子,而对方之子其之力亦能去己方之子者,谓之斗子,如重车斗车等是。长斗子双方不愿变着作和。”此外,9页刊载的“棋例争讼局之三——长献应否作和案”也正符合我们之需。其着法如下:红车八进四,黑车5进1,车八退一,车5进1,车八退一,车五进二,车八退二,车5退1,车八进一,车5退3,车八进三……

     戏拟象棋法庭判决书:棋字第三号,黑方控红方以车长捉,应作负案。

     主文:长献双方不愿变着,应作和局。

     事实:是局红方以八路车长捉黑方五路车,彼此系同等子,不是长捉,乃系长献。因黑车之子力,亦可能去红车也。黑方反驳声称:己方之车,被红方中炮所牵制,不能行开,红方乘机捉之,乃系取巧。红方又辩称:黑车失去自由,乃黑方之事,不能因此而谓为长捉,棋例长斗车亦可作和,岂有长献而不可和之理。今非欲求胜,倘黑方不愿变着,应作和局。但黑方则谓红方强词夺理,不肯言和,提出争讼前来。

     理由:此案之焦点,当研究红车是否系犯长捉棋例为依归。照棋例第二条之规定“捉一不捉二”,该“捉”字之解释,系己方之子,其子力可能去对方之子,而对方之子,其子力不能去己方之子者,方谓之捉。此局红方以车捉车,彼此之子力均等,与棋例并无抵触,谓为长献,理由甚属充分。至黑车因被红方中炮所牵制,不能横行一节,诚如红方所云,此乃黑方之事,不能因己车暂时失去自由,而要求对方特殊优待也。倘此局红方少一中炮,则黑车必去红车无疑。基本理由,应为判决如主文。

     (笔者按:不知同行诸君,对首途访查之旅观感如何?精华本是迄今所能看到的最早又较为完整明晰的棋例规则,已可纳入学说学理的范畴,对海内外棋例研究工作,有着开创性的影响,后文自见。)

     本文未完,待续(26)

  (刘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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