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补充规定
一、比赛采用2002年中国围棋协会审定的围棋竞赛规则。
二、比赛办法:
1、比赛采用积分编排制,共赛七轮。各队采用定台制,一经排定不得更改。
2、比赛计分办法:比赛每场胜一局得2分,负一局得0分。局分高者为本场获胜,场分记2分,平者各记1分,负者记0分。比赛中如果出现规则允许的和棋与重下时,该局按和棋处理。
3、名次计算: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场分相同比较总胜局分,总胜局分相同比较对手场分总和,对手场分总和相同比较多胜场次,再相同则比较各队第一台胜率,高者名次列前,依次比较直至比出名次。如仍不能区分名次时,抽签决定。
4、比赛用时为每方2小时45分钟,保留5分钟读秒,采用语音计时器。
5、比赛第一轮抽签由各领队、教练在裁判长的主持下进行,以后每轮的编排工作由电脑完成,比赛结束后当天晚上9点以前公布编排结果。
6、除有裁判记录的对局外,胜方必须在下一轮比赛前交上一轮记录,最后一轮记录必须在对局结束1小时以内上交。
三、比赛时间:
比赛每天中午12点半开始,最后一轮比赛提前到上午9点开始,直至比赛结束。每轮比赛棋手迟到15分钟,判该轮弃权,不足15分钟时,在其时限内加倍扣除。
四、赛场纪律:
1、进入赛场必须佩带有效证件,证件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者,没收证件,本次赛事禁止进赛场并通报批评。
2、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呼机。
3、比赛结束的棋手一律不得在赛场滞留。不听劝阻者,予以警告。
大会竞赛组 二OO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