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浪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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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4:46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1.总条件 1.1《国内汽车拉力赛比赛通则》适用于本规格。 1.2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由一系列分站赛组成。 1.3全年锦标赛比赛项目设置 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分设年度A组和B组车手奖、A组和B组车队奖。 1.4分站赛比赛项目设置 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分站赛设A组和B组车手奖、A组和B组车队奖。 2.赛事特征 2.1比赛定义 2.1.1比赛名称:2006年(1)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2)(3)杯赛 其中:(1)为年度总冠名赞助商, (2)为举办地行政区名称, (3)为分站冠名赞助商名称。 最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2汽车短道拉力赛是在双车道、立体(或平面)交叉、环形封闭的赛道上进行的汽车比赛。 2.1.3比赛采取单人驾驶赛车、两辆赛车同时发车的比赛形式。 2.1.4比赛设资格赛、复活赛及决赛阶段。 资格赛和复活赛以比赛用时计算排位;决赛阶段以先到终点者为优胜。 2.2比赛组别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比赛设置A组和B组 2.2.2参赛资格: 参赛资格由补充规则确定。 无比赛执照者须在参加中国汽联组织的培训后,合格者可申请办理2005年D级临时执照。 香港、澳门车手可持香港、澳门汽车会颁发的比赛执照参加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 台湾车手参加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应办理国内临时比赛执照。 不接受外籍车手报名。 2.3报名及保险 2.3.1报名: 报名方法和报名期由分站赛补充规则确定。 报名人数限制由分站赛补充规则确定。 2.3.2报名费由分站赛补充规则确定。 2.3.3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 报名未被接受。 比赛未能举行。 2.3.4组织者将向由于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区汽车协会证明)而未能在比赛中发车的参赛者退还50%的报名费。 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仅退报名费的50%。 2.3.5保险: 组织者为每位车手办理2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和2万元医疗保险。 保险有效期为比赛期间。 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保险。 2.4广告 2.4.1组织者允许参赛选手自带车身广告,只有在其比赛时可以粘贴自带车身广告。 2.4.2选手的自带广告不得覆盖组织者的任何广告。 2.4.3组织者有权拒绝参赛选手自带的车身广告。 2.5比赛车辆 : 2.5.1组织者以租借的方式提供经改装的赛车。 2.5.2统一使用组织者提供的轮胎,同型号轮胎将使用统一的轮胎气压标准,禁止自行改装轮胎,禁止自行调整轮胎气压。 2.5.3参赛选手对车辆状态的质疑必须在发车前提出。 2.5.4参赛者有义务保护赛车,故意毁坏赛车的选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6比赛号码: 组织者提供一套比赛号码牌,由参赛者自行保管,并及时在检录区插在指定的比赛赛车的指定位置。 如发现参赛者与其驾驶赛车的号码牌不符时,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2.7安全义务: 2.7.1参加比赛的车手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7.2参加比赛的车手应自备符合汽车拉力赛规定的头盔,无头盔或头盔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比赛。 2.7.3比赛进行中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 2.8分站赛日程: 分站赛日程由补充规则确定。 3.比赛方法 3.1资格赛: 3.1.1按比赛组别依次进行比赛,每名赛员比赛2次(或由补充规则规定), 以其中一次比赛最快时间成绩进行排序。 3.1.2资格赛的发车顺序,先报名的选手(报名表、报名费皆由组委会确认收到),可为自己挑选在第一轮资格赛的发车位次。第二轮资格赛发车按照第一轮发车顺序倒序排列。 3.2复活赛: 复活赛比赛规则由分站赛补充规则规定。 3.3 1/16决赛: 组别参赛人数不足32名时,不进行1/16决赛。。 自资格赛(及复活赛)进入1/16决赛的32名车手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8决赛。 3.3 1/8决赛: 自资格赛(及复活赛)进入1/8决赛的16名车手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4决赛。 3.4 1/4决赛: 按其之前的最好比赛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2决赛。 3.5半决赛: 获得半决赛的4名车手以抽签方式进行捉对比赛,比赛胜者进入决赛,负者进行3、4名比赛。 3.6决赛: 半决赛获胜的2名车手通过决赛产生组别冠亚军。 3.7检录: 3.7.1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和通知等。 3.7.2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检录。 3.7.3按时检录是车手的责任。 3.7.4车手应在每次比赛开始前10分钟进行检录,迟到将视为弃权。 3.7.5车手及赛车必须在发车前3分钟做好发车准备,迟到将视为弃权。 3.8发车: 3.8.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到达发车区等候。 3.8.2比赛发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须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3.8.3比赛发车按信号灯或旗语发车。信号灯发车按通则执行。 3.8.4旗语发车:车手在裁判引导下将赛车停在发车线,安全检查后,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2面绿旗,赛车进入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比赛开始。 3.8.5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路线裁判将出示红旗停止该组比赛并引导赛车返回起点,重新发车。对于第2次抢发车的赛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3.8.6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 3.9旗语: 3.9.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绿旗:发车旗。 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终点时使用。赛员在裁判出示黑白方格旗并驶过终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出赛道。 3.9.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9.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9.4不按照比赛道路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10计时与关门时间: 3.10.1计时:使用手动或自动计时,时间纪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3.10.2关门时间:参赛车手每次比赛的最大允许时间为5分钟。自发车计时开始,5分钟内不能通过终点的车手(车辆)为退出比赛。 4.成绩评定: 4.1资格赛采用计时评定成绩,以最好一次成绩排序。 4.2决赛中的除1/4负者排出5-8名之外各轮比赛均以对抗形式决定胜负。 4.3由于赛制为4+1,每组取各分站积分相加前16名进入年终总决赛,个人分站积分与年终总决赛积分有所不同。 个人分站积分表
个人年终总决赛积分表
4.4奖励: 分站赛奖金及奖项由各分站赛的补充规则规定。 4.5锦标赛成绩评定: 4.5.1个人成绩评定:以选手在各分站赛和总决赛获得的个人积分相加,按总分多少评定名次。如积分相同,获得分站赛第一名的次数多者列前。如再相同,则比较获得分站赛第二名的次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4.5.2车队成绩评定: 4.5.2.1本年度锦标赛在总决赛站设中国车手南北对抗赛队赛。车手以长江为界自然分为南北队员,根据总决赛前南北车手积分排序,取A、B组南北队员各前6名,再由赛事推广者所订办法筛选每组每队各4名,双方各8名队员进行擂台对抗赛;队赛不收报名费及租车费,但须交纳车损压金。 4.5.2.2南北两队可自行安排本队A组B组的车手出场顺序,但必须是A组1-4号,B组5-8号,确定顺序后赛前半小时同时交给赛事主管。 4.5.2.3南北对抗赛为擂台赛,即双方的8号为先锋,负者淘汰由本队7号功擂,以此类推,直到1号选手被淘汰即告负。 5.抗议与申诉 5.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1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如须拆检车辆,需另交拆检费1000元,如抗议有效,此费用退还,并由被抗议者承担此费用。 5.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20分钟内。 5.4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如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5.5申诉人须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公布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3日内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申诉书。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通知判定结果。 5.6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5.7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的抗议。 5.8处罚表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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