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赛车违规案判决全文:伊莫拉成绩作废禁赛2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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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06日00:21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5月5日晚,国际汽联上诉法庭针对英美车队赛车违规一案作出了判决,该决定宣布:1)取消英美本田车队2005年4月24日在圣马力诺大奖赛中取得的成绩;2)英美本田车队将在西班牙大奖赛和摩纳哥大奖赛中遭到禁赛;3)从欧洲大奖赛之日算起英美本田车队还将遭到禁赛6个月的处罚,但该处罚暂时“缓刑”1年。以下是本判决的全文。 上诉法院判决 时间:2005年5月5日 星期四 12:58 地点:法国巴黎 该上诉由国际汽联根据国际体育准则第185款提交 案件内容:2005年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圣马力诺大奖赛赛事监督针对英美本田车队赛车(车手:简森-巴顿)所作出的第49号决定。 听证会 时间:2005年5月4日 地点:法国巴黎 国际汽联上诉法院负责组成听证委员会,由柯内萨先生(西班牙)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西德麦耶尔先生(奥地利),考斯瑟斯(希腊),多格尼先生(加拿大)。听证会于2005年5月4日(周三)在国际汽联总部举行。 对国际汽联的上诉进行裁决,该上诉要求取消圣马力诺大奖赛的赛事监督作出的第49号决定,该决定终止了对被怀疑违反国际汽联的关于赛车重量限制的英美车队“3号”赛车的进一步调查。 参与听证的各方 国际汽联(上诉人):国际汽联竞技部门的秘书长皮埃尔-德柯尼克先生,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塞巴斯蒂安-伯纳德,技术部门的主管查理怀丁先生。 应诉方:赛车运动联合会(MSA),由秘书长兰克谢尔先生代表,同时他也代表英美本田车队,由律师潘尼克,律师迈克格罗和法律顾问西蒙协助其履行职责。 技术代表: 威利斯(Mr Geoff WILLIS)【英美本田车队技术主管】 威尔逊(Mr Craig WILSON)【英美本田车队首席工程师】 尼克-弗莱(Mr Nick FRY)【车队首席执行官】 米多斯(Mr Ron MEADOWS)【赛车团队经理】 吉布森(Mr Alistair GIBSON)【首席机械师】 皮克罗夫特(Mr Darren BEACROFT)【一号车机械师】 克里斯弗雷(Mr Chris FRY)【车队卡车司机】 Yasuhiro WADA【本田竞赛发展部门主席】 Otmar SZAFNAUER【本田竞赛发展部门副主席】 布鲁克斯(Mr Nick BROOKES)【英美烟草总监】 鲍尔(Mr Jo BAUER)【国际汽联F1技术代表】 格罗特(Mr Kris de GROOT)【F1技术团队】 福勒(Mr Alan FULLER)【国际汽联技术团队】 参与上诉各方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主张,上诉过程中的双方的发言都将借助同声传译系统进行传递,上诉方,应诉方以及技术代表的陈述都会被充分听取。 鉴于(英美车队)没有遵循F1的技术和竞赛规则,上诉人国际汽联要求国际上诉法院取消赛事监督的决定。
鉴于F1技术规则条款1.9规定赛车的重量是“在比赛全程中赛车质量与车手及其全部赛车装备的质量之和”,这与条款1.10中规定的“行驶状态”下的赛车重量的定义是无关的。 鉴于技术条款4.1没有提及燃油的重量,这条规定要求不管车手与赛车的重量分开称重或是一起称重,总重都不能低于600kg, 鉴于F1技术规则中77-a-4款和77-b规定比赛结束后,每部通过终点线的赛车和连同车手的总重量都必须进行称重,该条款的C章节规定如果赛车和车手的总重没有达到规定4.1中的要求,那么这部赛车获得的成绩将被取消。 鉴于考虑到前文所述规则的规定,赛车与车手的总重不得低于600kg,英美本田车队认为赛车的总重量应当包含比赛结束后油箱中剩余的燃油,这种解释无法得到任何规则条文的支持。这会导致国际汽联以及其他竞争对手处于无法有效管理以及竞争的状态中。 鉴于唯一可能支持英美本田车队解释的条文出现在条款4.1中,该条款规定完赛之后油箱中燃油完全排空的赛车,外加车手的总质量不得低于600kg。 鉴于被告英美本田车队无法满足条款2.6中的要求:即对国际汽联授权的技术代表和赛事监督提出的相关遵守国际汽联技术规则的要求,每支参赛车队都有义务满足。 鉴于由车队提供的燃油消耗的数据无法作为保证赛车在所有时间内都能符合条款4.1中的最低重量要求的保证, 鉴于在排空赛车油箱中的燃料后,英美本田车队的“3号”赛车的总重是594.6kg,不符合技术规则中的条款4.1的要求,要达到最低的重量要求,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用燃油作为压舱物增加赛车重量,但这不符合条款4.2的规定。 鉴于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英美车队的两部参赛车辆都拥有相同规格的燃油箱。 鉴于对英美赛车的检查显示,在首先放掉160克的燃油之后,油箱中一个特别部分中还存有8.92kg的燃油,油箱底部也残留有2.46kg的燃油。而这些数量的燃油是在英美车队确认“燃油已经排空”之后发现的。 鉴于仅凭目前的证据,法庭无法认定英美本田车队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他们在赛后对赛车进行排空燃油进行检查时的行为,以及关于他们没有使用条款2.4中的权力来向国际汽联的F1技术部门澄清条款的权力的事实,只能被理解为非常可惜的疏忽和缺乏透明度。 判决内容 基于此,法院认为国际汽联的上诉是可以接受的判决内容如下: 圣马力诺大奖赛比赛监督所做的第49号决定无效,另外追加如下判决; 鉴于英美车队未能遵守技术条款1.9,4.1,4.2以及2.6款中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国际体育规则的第151-c款。 判决在问题彻底澄清之前,禁止英美车队参加F1大奖赛。 判决禁止英美本田车队参加接下来的两站F1大奖赛; 判决在这两个分站赛之后,对英美本田车队实行为期半年的禁赛,该处罚暂缓一年实施。 本案将由授权的体育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澄清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审理案件的费用由英美本田车队负担,数额依据国际体育准则第190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考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