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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之战裁判执法及国奥队员表现细辨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1月8日 08:50 辽沈晚报

  一

  中巴之战进行到第34分钟时,黎巴嫩主裁判认为国奥队守门员陈东持球时间超过规定的6秒钟的限度,判陈东 犯规,判给了巴林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结果巴林队抓住这次机会攻进了制胜的一球。

  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判罚,而且认为正是这个错误的判罚导致了中国国奥队的失败,此后中国国奥队队员 心理失衡,明显地带着一种渲泄和报复的心理踢球,作风变得粗野起来。

  赛后,中国国奥队主帅霍顿也大肆抨击当值裁判,认为其执法水平,其表现“太差”,是足球世界里的丑闻。

  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国内资深裁判,他们虽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但并不隐讳自己的看法。

  几位裁判的看法接近于一致。他们解释说,按照规则,守门员在己方禁区内持球时间不能超过6秒。但规则同时 也规定不论是进攻队员还是防守队员都不能干扰对方,手段包括形体动作,也包括声音。比如作出“张牙舞爪”的样子或是怪 叫等。当时的情况是陈东持球之初,对方队员并未在他身旁,后来对方队员虽然走到了陈东的身旁,但也无明显的干扰动作, 所以当值裁判的判罚还是能解释得通的。问题的核心还是陈东没有经验。当然,一位裁判对此判罚也提出了一点看法,他认为 当值裁判的这个判罚“不艺术”,这个球可以判,也可以不判,而且陈东后来已经把球发出。但他也再一次强调,这个判罚并 不违反规则。他还提到国奥队另一名队员故意阻止对方守门员发球的动作,认为后者是明白无误的犯规。

  一位裁判的看法一定出乎很多人的意外:他认为该裁判控制比赛的能力不够强,具体理由是他对中国队几名队员 有明显恶意倾向的犯规没作判罚,他举例说,有一个球已经出边线了,但中国队的一名队员还是从背后作了一个危险的铲球动 作,本该被出示黄牌,但裁判没有。

  一位裁判表示,失球后中国队踢得很不理智,相反,巴林队队员表现要好一些,否则场面会更“难看”。

  二

  何以一个不能算是错判的判罚就导致了国奥队队员心理的失衡?黄勇的第二张黄牌可以说就是在这种心理驱使下 得的,中国队的另外几张黄牌和普遍过大的动作也与此相关。

  不客气地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在国内赛场上畸形的环境下养成的畸形心理。

  在国内赛场上,很多球员的犯规都得不到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处罚,因为场内场外的各种因素的作用使规则失去了 应有的尊严和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球员漠视规则,而走出国门就难免要吃亏,范志毅、郝海东、孙继海中国几位最出色的 球员竟然都“栽”在裁判手里,这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一位裁判曾对笔者讲过一件事:一位国家队的队员在国内的一场比赛中推打裁判被出示了黄牌,事后就这起较为 严重的事件,该裁判写了书面报告交给了上级,但结果出乎意外,这名球员只被停赛一场。而本来就其性质和规则来说,至少 要被禁赛半年。他分析说,中国足球也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一旦某个队员或俱乐部将面临处罚,那么说情的、施压的纷 至沓来,结果规则往往就执行不了或打了折扣,司空见惯,就没有人再重视规则了,裁判的心态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地方政府 往往把足球和地方的荣誉联系起来,这就人为地使足球复杂化了,使一些原本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诸如此类,原因很多。

  记得半年多以前,一位著名裁判曾警告国内的一位球星“再那样踢球要出事儿”,当时他的一番话曾引起一场小 小的风波,但今天的事实在证明着他的预言。那种有“中国特色”的踢法和表现果然不断地吃起了亏。

  失败了就该认真地总结,就该实事求是地从自身找原因。是我们自己打败了自己,首先得承认这一点。 (钱建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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