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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出台2000年转会新规定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0月25日 17:41 《足球》报

  原则总体不变细节有所增改

  足协出台2000年转会新规定

  虽然“九强赛”国奥队激战正酣,国人为此牵肠挂肚,但对 于国内绝大多数俱乐部以及相当一部分球员来讲,还有一件更令 他们关心的事情,那就是明年球员转会又会是怎么一个转法?有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球员转会是否会有新的政策出台在俱乐部、 球员中间有过种种说法。而随着近期中国足协最新的一份球员转 会规定的敲定,一切已大白于天下。

  ★大原则不变

  记者认真阅读了日前中国足协下发至各所属会员俱乐部的《 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再对比去年同期的版本发现: 2000年赛季球员转会的原则、方式、规章大体没变。此前曾流传 的类似“国内球员转会将全面放开”以及“国内球员转会必须经 经纪人办理”等说法已被证明为“谣言”。

  在最新的《转会规定》中,球员申报转会的程序,足协受理 球员转会的过程均保持不变。

  在原培养俱乐部成年队未满26周岁,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 球员及当年降级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球员的限制条款仍将延续 使用。至于已经连续执行两年并引人不少异议的国内球员转会的 “摘牌制度”也未作更改。《规定》中显示:“球员转入确定过 程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序列进行,即先由甲级队(甲A和甲B)依联 赛名次顺序由上至下逐轮挑选,再由乙级队挑选……”

  在对于一支球队转入球员人数上的规定也维持不变,即“每 个俱乐部每年最多只能从国内转入五名报名参加过甲、乙级联赛 的球员”。

  与此同时,在年年都会引来不少争议的球员转会费的问题上, 足协此番《规定》中对转会费的参照标准的计算方法也维持了原 状。当然,《规定》中也再次强调:中国足协对球员转会涉及的 双方俱乐部商定的超过或少于参照标准的转会费额“不持异议”。

  ★个别有变化

  与去年的《转会规定》相比,在最新的《转会规定》中的国 内球员转会部分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国内球员申报转会、足协公布转 会名单直至确定转会名单的时间均大大提前。

  新的《转会规定》显示:中国足协原则上从1999年11月1开 始受理2000年度国内球员转会申请和申报(注意:此时’99赛季 甲A、甲B联赛尚未结束),1999年12月20日24点申请转会截止, 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12月29日、30日确定转入名单,次年2 月28 日前俱乐部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工作合同及注册事宜。

  与往年国内球员转会一直将持续到次年2 月份相比,最新的 《规定》将此项工作大体提前至年度内解决,显然,足协希望以 “快刀斩乱麻”之势,迅速解决国内球员转出、转入的事宜,不 希望每次都拖得太久,影响球队备战新赛季。

  最新的《转会规定》中的第十七条——申请和申报列入转会 名单第一款规定:合同期满并在一个月前已书面通知所属俱乐部 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或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已得到俱乐部书面通 知不再续约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

  对比去年《规定》同一条同一款的内容,原来的“两个月前” 已经被改为“一个月前”,相对来说,这对于那些需要反复思量 再决定转会的球员来说,多少是赢得了一个月的考虑时间。

  在最新的《转会规定》的所有条款中,唯一一条可谓“前所 未有”的新增条款便是第二十九条,即“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 职业运动员,俱乐部与该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中国足球协会 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虽然记者尚不能完全弄清足协增加此条款的动机,但可以肯 定的是,此条规定将增强中国足协对俱乐部与球员所签工作合同 的“控制力”。

  最新的《转会规定》中还有一处可能涉及一些面临下岗危机 球员的变化是:第三十一条——办理国内转会的程序中的第四款, “列入转会名单而没有俱乐部提名接纳的运动员,可以在1月25 日前自寻接纳俱乐部,但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去年同期的 规定中,足协并没有对此类球员自寻接纳俱乐部的时间做出严格 规定,只要在2月28日注册截止日前完成即可。不过,考虑到相 比去年,转会摘牌时间也大大提前,因此,新《规定》下,那些 上了转会名单却无人问津的球员仍然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用来“ 自寻饭碗”。

  新《规定》还有一处小的变化。在俱乐部吸收年轻球员不按 转会费支付,但应向相关培养单位以及省地足协支付培训费及管 理费条款中,对此类少年球员年龄的规定,由过去的“18岁以下 (含18岁)”改为最新的“17岁以下(含17岁)”。应当说,这一年 龄的缩减,将可能使相关培养单位及所在省地足协从中获得更多 一些的经济回报,这也可谓是中国足协有意识向基层足球的一种 “政策倾斜”。

  ★国际转会“亡羊补牢”

  相比于去年同期的《转会规定》,新《规定》中对国际转会 部分施以重墨,篇幅之多令人吃惊。

  中国足协在下发的相关通知中特别指出:“近一两年来,国 内一些俱乐部人员由于不通晓国际转会规则的有关内容,在引进 外援球员事宜方面出现了一系列对方上诉国际足联的纠纷,给我 俱乐部及球队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为加强外籍球员转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快与国际规则 的接轨步伐,使各级机构在办理国际转会事宜时能有章可循,按 章办事,中国足协对国际转会部分修改、增补和明确了大量内容 ……”

  最新的《转会规定》中,对国际转会的规定细致入微,共有 转入球员、球员转出、国际转会证明、球员国际间转换、向执委 会上诉程序、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停止踢球、特别条款等8节 共46条规定!其中某些规定相比于以往显然更加严谨。

  比如:转入球员一节中有这样一条:“国际转会证明由中国 足协在收到俱乐部的报表后,向有关国家协会索要,国际转会证 明为传真件时,外籍球员可获得临时比赛资格;只有收到原件时, 才具备正式比赛资格。”而在以往此项规定中,根本未涉及国际 转会证明的“原件”事宜。

  除此之外,新《规定》在外籍球员代表本国国家队比赛也依 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不可否认,足协在新的《转会规定》中的国际转会部分更为 严谨、全面的规定,将有助于国内各甲级俱乐部在引进、处理外 籍球员问题时,最大限度地少出现一些“国际玩笑”,少出现一 些无谓的争端,少一些“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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