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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官司二审详细报道(3)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8月27日 16:37 羊城晚报

  “陆俊官司”昨二审,陆俊及利彪未应法庭要求到庭,审判 长宣布延期宣判。

  “羊城体育”两证据被法庭确认。

  陆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

  王冰亦非陆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羊 城体育报社与陆俊名誉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羊城体育报社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陆俊诉该报社名誉 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该报社在《羊城体育》上刊登《“首尾”之战场 外音》一文,涉及“陆俊收了客队20万元现金”的内容是由松 日俱乐部副总经理利彪主动提供的,利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 错责任,一审认定报社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实属不当;报社发表 声明,宣布撤销涉案的内容,实际上已承担了停止侵害、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的过错责任,一审判令报社再次发表道歉声明,要 求报社重复承担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判令报社承担巨额精神损失 费85000元没有依据;而陆俊提出的经济损失17832元 中有不合理的开支,一审法院判令报社承担也不公平。

  羊城体育报社此次上诉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其一是陆俊获 得1998年亚洲最佳裁判,证明陆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其 二是广州市东山区法院驳回陆俊诉羊城晚报社名誉侵权一案的民 事裁定书,证明王冰并非陆俊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质证,法庭 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调查主要围绕利彪向羊城体育报社提供新闻材料的过程 进行,羊城体育报社两名记者被传唤出庭作证,记者的证言证明 利彪确实向羊城体育报社提供了涉案报道的有关内容,但本案的 关键人物利彪此次又未出庭。

  法庭辩论过程中,羊城体育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充分阐述了对 本案一审判决的意见,认为原一审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有错, 并声明法院应将利彪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出庭应诉,指出陆俊提出 的17832元经济损失中,有数千元的不合理开支是由一个叫 王冰的人消费的,而王冰并非陆俊的诉讼代理人,这些开支不应 当由羊城体育报社承担。对此,陆俊的代理律师虽然称王冰是北 京中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但不认为其开支不合理。

  据了解,法庭曾要求陆俊本人出庭。法官认为陆俊应当到庭, 但他始终没有在法庭上出现。

  两个小时的庭审到上午11时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延期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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