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官司”昨二审,陆俊及利彪未应法庭要求到庭,审判
长宣布延期宣判。
“羊城体育”两证据被法庭确认。
陆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
王冰亦非陆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羊
城体育报社与陆俊名誉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羊城体育报社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陆俊诉该报社名誉
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该报社在《羊城体育》上刊登《“首尾”之战场
外音》一文,涉及“陆俊收了客队20万元现金”的内容是由松
日俱乐部副总经理利彪主动提供的,利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
错责任,一审认定报社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实属不当;报社发表
声明,宣布撤销涉案的内容,实际上已承担了停止侵害、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的过错责任,一审判令报社再次发表道歉声明,要
求报社重复承担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判令报社承担巨额精神损失
费85000元没有依据;而陆俊提出的经济损失17832元
中有不合理的开支,一审法院判令报社承担也不公平。
羊城体育报社此次上诉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其一是陆俊获
得1998年亚洲最佳裁判,证明陆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其
二是广州市东山区法院驳回陆俊诉羊城晚报社名誉侵权一案的民
事裁定书,证明王冰并非陆俊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质证,法庭
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调查主要围绕利彪向羊城体育报社提供新闻材料的过程
进行,羊城体育报社两名记者被传唤出庭作证,记者的证言证明
利彪确实向羊城体育报社提供了涉案报道的有关内容,但本案的
关键人物利彪此次又未出庭。
法庭辩论过程中,羊城体育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充分阐述了对
本案一审判决的意见,认为原一审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有错,
并声明法院应将利彪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出庭应诉,指出陆俊提出
的17832元经济损失中,有数千元的不合理开支是由一个叫
王冰的人消费的,而王冰并非陆俊的诉讼代理人,这些开支不应
当由羊城体育报社承担。对此,陆俊的代理律师虽然称王冰是北
京中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但不认为其开支不合理。
据了解,法庭曾要求陆俊本人出庭。法官认为陆俊应当到庭,
但他始终没有在法庭上出现。
两个小时的庭审到上午11时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延期
宣判。